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离婚保险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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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分割纠纷怎么解决?(离婚保险分割纠纷怎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离婚时,婚内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花费50490元,为自己购买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一份。受益人为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并分割财产,但购买的商业保险,自赵某年满70周岁时起,可按约定领取保险金。双方对前述财产上的分割发生争议,王某要求对赵某为购买保险而支出的50490元保险费进行平均分割。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受益而予以拒绝。为此双方持续争论不下各不相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为自己购买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花费50490元为自己购买保险时,其所使用的财产,无法证明为其个人财产,应认定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赵某所购买的保险不仅仅具有人身保险利益,同时还具有不低于保险费的财产利益,虽然该保险受益人为原、被告之女,赵某也尚未从中受益,但不影响该保险具有的现金价值和商业投资性质,因此该保险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分割。考虑到该保险的保险费已足额缴纳,解除合同将产生较大损失,故应当酌情按保险费原值计算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并进行平均分割,即赵某应给付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25245元。法官遂以上述意见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进入了千家万户,而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在离婚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无法一概而论的处理涉保险的财产分割问题。大部分保险合同不仅仅只具有财产利益,还带有人身利益,因与个人“绑定”而不可分割,因此,法官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 “现金化”原则:现金是最易进行分割的物质,一般的保险也都是以现金价值为主,离婚纠纷处理财产分割时,直接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最为方便;若无法确定现金价值,也可以从购买该份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的角度出发进行分割。
2. 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实践中,部分保险合同因约定事项的发生而获得保险金,此时,首先应对该保险金的性质进行辨别,若与个人的人身关联紧密,则应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若符合《八民会议纪要》第5条第一款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有约定除外。
3. 合同关联性原则: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出现利益纠纷时,可以根据与保险合同的关联性的强弱问题进行处理,关联性强的优先,原则上按“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外之人”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处理,若出现部分角色为同一人时,以优先性在前的为主。
法条链接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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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 | 子女死亡的保险赔偿金,离婚后可以分割吗?
案情简述女子胡某与李某在2016年结婚,胡某与前夫有一个女儿花花,李某与胡某结婚后一直长期在外务工,一年回老家一次。而胡某与花花两人一直在老家生活,在2021年花花因为交通事故去世,胡某通过起诉保险公司获得花花的死亡赔偿金共计95万元,胡某的二婚老公李某在2022年想与胡某离婚,他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主张继女的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40万元给自己,那么李某请求分割给自己继女花花的死亡赔偿金40万元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本案中花花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而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一种赔偿, 它属于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 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所以在本案中李某不能以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分割花花的死亡赔偿金。
部分图片
律师观点在本案中虽然李某不能在本案中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花花的死亡赔偿金,但是李某作为花花的继父也是花花的近亲属之一他可以另案起诉以共有物分割为由起诉法院请求分割花花的死亡赔偿金。可能大家会好奇如果李某以共有物纠纷请求分割花花的死亡赔偿金他能拿到多少呢?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原则,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精神,花花死亡获赔的赔偿金与空难死亡赔偿金性质一致,此笔款项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但又不同于遗产分配中的法定继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当事人的劳动能力、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分。在这个案件中花花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对其母胡某的影响重大,因为胡某与花花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紧密程度较高,而李某与花花仅认识5年并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紧密程度较低,所以关于花花的死亡赔偿金李某应该少分,胡某应该多分。至于金额具体分配多少,要由法官根据具体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情况来裁定。
相关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夫妻离婚后商业保险和股票怎么分割?
商业保险的分割
禹翰解读
1.“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吗?”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保险经纪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保险各项好处时,经常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也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于是很多人误以为“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只适用于婚姻期间获赔的人身保险金,不能适用于财产险。
2.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离婚时分割方法不同。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种。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分割相对简单。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处理人寿保险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二是变更投保人。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但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因此此方法虽然简单,但不提倡,尤其是由于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保费。所以最为划算的方式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3.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果孩子归对方抚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受益人往往是孩子,而不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还是以个人财产投保,即使离婚了,由于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仍然存在,已经支付的保费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均无须补偿对方。
法律规定
《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股票的分割
禹翰解读
1.限制转让的股票如何分割?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比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分割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2.他人代为持有的股票如何分割?生活中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以自己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炒股。这时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让代持人签字,或者三方另行签署一份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确保对股票所有权不会发生争议。
3.如何保全股票?一个完整的股票交易账户包括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所以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此外,在保全股票时,一般认为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不过股市波动大,一个民事案子往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长时间强行冻结股票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冻结银行资金账户。
4.如何查询、冻结股票?2016年3月4日,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建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试点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点击键盘就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快速查找,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执行成本。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供给法院,由法官查询,这样就可以查询到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对于资金账号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向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查清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商业保险的分割
禹翰解读
1.“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吗?”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保险经纪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保险各项好处时,经常说:“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也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于是很多人误以为“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只适用于婚姻期间获赔的人身保险金,不能适用于财产险。
2.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离婚时分割方法不同。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种。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分割相对简单。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是同一个人,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处理人寿保险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二是变更投保人。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但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因此此方法虽然简单,但不提倡,尤其是由于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保费。所以最为划算的方式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3.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如果孩子归对方抚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补偿?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受益人往往是孩子,而不是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还是以个人财产投保,即使离婚了,由于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仍然存在,已经支付的保费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均无须补偿对方。
法律规定
《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股票的分割
禹翰解读
1.限制转让的股票如何分割?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比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分割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2.他人代为持有的股票如何分割?生活中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以自己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炒股。这时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让代持人签字,或者三方另行签署一份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确保对股票所有权不会发生争议。
3.如何保全股票?一个完整的股票交易账户包括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所以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此外,在保全股票时,一般认为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不过股市波动大,一个民事案子往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长时间强行冻结股票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可以考虑申请法院冻结银行资金账户。
4.如何查询、冻结股票?2016年3月4日,最高法院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推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建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试点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点击键盘就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快速查找,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执行成本。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供给法院,由法官查询,这样就可以查询到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对于资金账号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向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查清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保险分割纠纷,如何分割财产(离婚保险分割纠纷,如何分割)
婚前买的保险离婚需要分割财产吗怎么办(婚内怎样买保险离婚时不会被分割)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保险金如何计算?(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计算方法)
理财保险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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