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新强制执行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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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的个人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网络图片
【案情】
王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许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许某妻子名下有几处房产,请求法院执行登记在许某妻子名下的房产。
【评析】
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虽然仅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被执行人本人也享有相应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只需将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部分留出即可。即便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对于份额存在争议,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进行实质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执行程序应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审执一致原则。判什么就执行什么,执行的内容不可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若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进行处置,肆意扩大了执行范围,以执代审,实质上剥夺了案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违背审执一致原则。
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谨慎把握。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况五花八门,绝非简单套用法律规定即可。因此,认定某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登记于一人名下的财产,也可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通过审理查明,执行过程中无权直接认定。
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不应成为主要维权方式。在执行配偶财产时,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这对于普通大众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一般人对执行异议的程序、涵义等缺乏基本的了解,即使法官释明权利,很多人也可能因自身或其他现实原因未提出执行异议,自身合法权益便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应通常应用于未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的权利,进而进行主张。而明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意采取执行措施,可能面临执行错误的风险。故而,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引导申请执行人另行提出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认定,亦或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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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方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吗?
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会不会受影响,会不会也会被执行?实务中会遇到不同情形的问题,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是否会被执行,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案件的性质。李晓娟律师分情况作出解答。
一、男方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女方可以解除查封吗?
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因登记在男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女方的财产份额。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二、男方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吗?
申请执行人不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女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规定来执行,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三、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归女方所有,但法院因男方债务问题查封了房产,女方该怎么办?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女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是男女双方内部约定,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对外关系上,房产还是属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但如果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这边产生的债务,女方可以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为女方个人财产为由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四、男方是被执行人,现在法院要拍卖他的一套婚前房产,但这个房子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不执行吗?
“唯一住房”不是排除执行的挡箭牌,不会因为是家庭唯一住房就不执行了,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常见的做法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律师提醒:
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后尽量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未离婚,夫妻一方已经成为被执行人,配偶需要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避免自己的财产被保全或执行而引起纠纷。如果配偶财产权益受到了影响,专业婚姻律师建议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
婚姻家庭财富管理 | 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房产吗?
编者说: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时,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能否被拍卖?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过程中主张对共有房产的权利,能得到多少份额?对此,郴州市中院陈建华法官进行了汇总分析,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一
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
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依法判决夫妻中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目前的法律,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虽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是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据此,判决衷某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某某向原告衷某某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某某与黄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
二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
一旦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
目前,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的执行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可以执行。理由是: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被执行人,且依法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故不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第二种观点,可以执行。理由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只要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执行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查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程序。如果任由被执行人配偶以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权利排除对房产的执行措施,则法院难以有效推进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执行工作指导》第46辑载明:“借鉴地方法院的经验,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院审委会通过的《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之七提到,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因此,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但是只要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二是有利于惩治规避执行行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法律赋予了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权利。现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配偶可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主张救济。若对共有财产份额存在争议,可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一并确权或在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解决。因此,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配偶对此有异议的,赋予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之间的冲突。
三
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过程中主张对共同房产共有
份额的权利,通常可享有共同房产的一半份额
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权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对共同房产强制执行,但如果后续该房产被执行拍卖,则配偶对共同房产的实体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赵某某与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以自己名义参与竞拍,亦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主张赵某某与翟某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没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翟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份额,并判决不得对房屋拍卖款的一半份额予以执行,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权利应当保护,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因此,法官可以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执行款的一半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另一半则应分配给被执行人的配偶。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毋庸置疑,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可以被执行。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倘若其配偶名下有房产,一旦查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争取将之纳入执行范围。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但应注意考虑被执行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可申请执行取得执行性款项一半的份额。
编者说: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时,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能否被拍卖?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过程中主张对共有房产的权利,能得到多少份额?对此,郴州市中院陈建华法官进行了汇总分析,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一
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
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依法判决夫妻中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目前的法律,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虽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是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据此,判决衷某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某某向原告衷某某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某某与黄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
二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
一旦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
目前,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的执行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可以执行。理由是: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被执行人,且依法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故不可以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第二种观点,可以执行。理由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只要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执行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查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执行。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程序。如果任由被执行人配偶以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权利排除对房产的执行措施,则法院难以有效推进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执行工作指导》第46辑载明:“借鉴地方法院的经验,2014年1月27日浙江省高院审委会通过的《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之七提到,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因此,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但是只要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二是有利于惩治规避执行行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的性质,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法律赋予了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权利。现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配偶可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主张救济。若对共有财产份额存在争议,可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一并确权或在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解决。因此,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配偶对此有异议的,赋予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之间的冲突。
三
被执行人配偶在执行过程中主张对共同房产共有
份额的权利,通常可享有共同房产的一半份额
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权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对共同房产强制执行,但如果后续该房产被执行拍卖,则配偶对共同房产的实体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赵某某与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以自己名义参与竞拍,亦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主张赵某某与翟某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没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翟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份额,并判决不得对房屋拍卖款的一半份额予以执行,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权利应当保护,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因此,法官可以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执行款的一半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另一半则应分配给被执行人的配偶。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毋庸置疑,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可以被执行。然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倘若其配偶名下有房产,一旦查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争取将之纳入执行范围。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但应注意考虑被执行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可申请执行取得执行性款项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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