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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流程和财产分割怎么处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2024-01-02 23:56:4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离婚诉讼变更之诉(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方面的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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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变更之诉(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费吗?|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父母离异,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宋晓佩,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岳屾山,共同解读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

2015年6月23日,陶陶的父母李女士和张先生离婚,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陶陶的抚养权归李女士,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从2022年3月起,张先生停止支付抚养费,于是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陶陶成年为止。

对于李女士的诉求,张先生表示自己是名飞行员,受疫情影响更换了公司,在入职新公司前,每月工资骤减,从以前的40000元降为底薪4000元,同时张先生再婚后又生育了子女,生活压力大,所以希望将女儿陶陶的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500元。

庭审中,对于抚养费的多少,李女士和张先生僵持不下。李女士说,女儿陶陶每月的开销中,除了生活费,还报了不少兴趣班,但张先生认为有些不是必要支出。

法官

释疑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张先生现在不支付抚养费或少支付抚养费,有没有合理的依据。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由三个因素确定: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判决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陶陶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虽主张目前收入骤减,但该收入骤减系其主动选择所致,收入减少是短暂的且有保底,无工作内容的调整,现其在身体健康及人身自由无明显不利变化的情况下,不宜对上述抚养费标准随意调整,故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继续依照离婚协议的承诺,支付每月10000元抚养费。

案例二

2005年,王女士与唐先生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了女儿小蕾。2014年,王女士与唐先生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婚生女小蕾的抚养权归王女士,双方约定,唐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着小蕾逐渐长大和物价水平的提高,王女士表示,每月1000元抚养费不能支撑生活所需,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4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将唐先生诉至法院。

对于王女士的诉求,唐先生表示,当初离婚分割财产时,已经将两套房屋都分给了王女士,王女士也曾承诺,房屋出租的租金可以补贴孩子的生活费,所以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双方对小蕾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现王女士主张增加抚养费至每月4000元,但法庭上并未提供增加至该标准的有效证据。法院结合唐先生的收入情况、必要的生活支出、小蕾必备的生活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将小蕾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

法官

释疑

抚养费增加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一是孩子的实际需要,比如孩子随着年级增长,有必要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交通费。

二是父母的经济能力,唐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他的收入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唐先生的收入情况与他必要的生活成本的支出,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确定了这样的费用标准。

法官提示

抚养费制度设置初衷,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生活、学习、基础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孩子的成长过程一去不返,在这期间,父母应该充分考虑到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个角度来协商处理抚养费或抚养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分居或离婚的家庭,仍然要继续相互配合地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对子女的成长要尽到作为父母的监护教育义务。

抚养费可以增加和减免。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跨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发生变化。

但抚养费的变更是有严格条件的。因此建议在离婚时慎重考虑抚养费的金额是否能覆盖子女的学习生活,也要谨慎考虑自身的给付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视频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原则

【案情简介】

张某(女方)与邵某(男方)于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取名邵小某。2014年8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北京市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进行了相应约定,大部分财产问题双方均无争议,只是对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争议较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套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该房屋还有剩余贷款20万元,该房产所剩贷款由张某独自偿还,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变更,待变更时,邵某需主动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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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邵某与张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张某和双方女儿邵小某共同所有,份额各占50%,邵小某23周岁过户房产至其名下。张某称该份《离婚补充协议》系男方邵某到其工作单位大吵大闹,为了不影响工作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此后张某多次要求邵某配合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手续,但邵某拒不配合,后酿成纠纷,张某遂委托本律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西城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邵某协助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至起诉前,张某已将该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完毕并办理了解押手续。

庭审中,邵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但双方后续又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该《离婚补充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张某和其女儿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邵小某23周岁房产过户至她名下。《离婚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应以《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即确认坐落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张某个人所有,被告邵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和建议】

当下,由于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房产分割问题已成为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若《离婚协议书》中就房屋过户的期限约定不明,相对方又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且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故建议夫妻双方在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时最好先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一旦发生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书》的情形,对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反悔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这四种情况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昨晚,接到一初中同学的咨询,说他妹妹前两年离婚了,最近发现其前夫在离婚前转移了财产,给小三购买了一处房产。她询问这种情况下还能够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吗?我的回复是可以的,还在诉讼时效内,建议抓紧准备证据提起诉讼。

之前也接触到几例关于离婚后还想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咨询,很多咨询人对时间要求和诉讼理由并不是非常确定,不想官司没打赢,还要浪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因此,本文对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进行总结,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双方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之前碰到过一例,就是本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好房子和车子归女方所有,事后男方却并不配合办理过户,这种就属于不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时候就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二、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况

生活当中,经常能见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对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想起诉要求更改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受理,然后进行审查,确认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该协议时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并不是反悔了就可以随意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只有在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况签订的离婚协议才能反悔要求重新分割。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三、离婚后发现对方还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 离婚也办完了,财产也分割了,但过两年又发现对方居然还有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财产,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分割!此时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部分被隐藏的财产进行分割,并要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诉讼时效:3年,从得知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四、诉讼离婚时对有房贷的房屋未进行分割

很多夫妻在婚后购买房子,基本上都是有向银行贷款,因为将房子抵押了出去,造成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想争这套房子,法院也不好对其进行分割,于是只能搁置争议,告知当事人等房贷全部还清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之后再提起诉讼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诉讼时效:3年,从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之日开始计算3年时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袁Sir认为离婚需慎重,涉及财产更要慎重,虽然再行分割不易,但真遇到上述几种情形时,自己的权益还需积极去维护。

昨晚,接到一初中同学的咨询,说他妹妹前两年离婚了,最近发现其前夫在离婚前转移了财产,给小三购买了一处房产。她询问这种情况下还能够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吗?我的回复是可以的,还在诉讼时效内,建议抓紧准备证据提起诉讼。

之前也接触到几例关于离婚后还想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咨询,很多咨询人对时间要求和诉讼理由并不是非常确定,不想官司没打赢,还要浪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因此,本文对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进行总结,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双方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之前碰到过一例,就是本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好房子和车子归女方所有,事后男方却并不配合办理过户,这种就属于不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时候就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二、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况

生活当中,经常能见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对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想起诉要求更改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受理,然后进行审查,确认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该协议时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并不是反悔了就可以随意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只有在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况签订的离婚协议才能反悔要求重新分割。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三、离婚后发现对方还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 离婚也办完了,财产也分割了,但过两年又发现对方居然还有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财产,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分割!此时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部分被隐藏的财产进行分割,并要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诉讼时效:3年,从得知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四、诉讼离婚时对有房贷的房屋未进行分割

很多夫妻在婚后购买房子,基本上都是有向银行贷款,因为将房子抵押了出去,造成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想争这套房子,法院也不好对其进行分割,于是只能搁置争议,告知当事人等房贷全部还清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之后再提起诉讼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诉讼时效:3年,从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之日开始计算3年时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袁Sir认为离婚需慎重,涉及财产更要慎重,虽然再行分割不易,但真遇到上述几种情形时,自己的权益还需积极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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