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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审财产分割不清怎么判,离婚二审后财产分割不服怎么办

2024-01-02 23:54:3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案件二审中提出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二审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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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二审中提出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二审不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在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基本案情:

吴建连及其前夫甘新和与甘昌林、蔡圆娥相识多年,甘昌林系蔡圆娥的丈夫、甘文斌和甘思萍的父亲。2008年3月23日,甘昌林生产经营之需向吴建连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吴迠连人民币计叁拾万元正,年利息柒万伍仟元正”,落款处有借款人甘昌林的签名。2009年5月甘昌林死亡,吴建连多次到新余粤宝丽新建材有限公司找蔡圆娥要求还款,2019年2月,吴建连与其女婿喻小春找到甘思萍称其父母欠了吴建连的钱,双方进行交涉时发生争执,甘思萍拨打110报警,民警要求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吴建连便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2010年6月29日,新余粤宝丽新建材有限公司投资人股份由甘昌林60%(600000元)、蔡圆娥40%(400000元),变更为蔡圆娥90%(900000元)、甘思萍10%(100000元),2018年10月12日,再次变更为蔡圆娥100%(1000000元)。2010年4月10日,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向分宜县房产公司提供继承协议,由甘思萍继承甘昌林三处房产,蔡圆娥、甘文斌自愿放弃继承权。三处房产分别为:(1)位于分宜县府前南路房屋,产权证编号:分城房权证(2005)字第0518**;(2)位于分宜县(汽车站)房屋,产权证编号:分城房房权证(2007)字第0700**(3)位于分宜县房屋,产权证编号:分城房权房权证(2003)字第9**宜县房产交易所依据上述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房产交易所还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甘昌林与蔡圆娥离婚,新余粤宝丽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归蔡圆娥,上述三处房产归甘昌林,见证人甘文斌、甘思萍,时间为2008年12月21日。经核实,在分宜县婚姻登记处没有甘昌林与蔡圆娥的结婚、离婚登记。

一审争议焦点

一、本案吴建连主体是否适格;

二、吴建连与甘昌林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三、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吴建连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即吴建连是否系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一审法院认为,借条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当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或对出借人记载有争议,而借款人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吴建连非讼争借款的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借条的持有人为权利人。本案借条上记载的“吴迠连”仅与吴建连一字之差,不排除存在借款人甘昌林书写习惯的因素或笔误导致,吴建连系本案借条原件的持有人,在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无其他证据证实吴建连非本案借款出借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吴建连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其有权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吴建连主体适格。

第二,吴建连与甘昌林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首先,本案甘昌林借款是否属实。吴建连已提交借条证明甘昌林向其借款300000元,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主张该借条上“甘昌林”的签名并非甘昌林的笔迹,但未提交其他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该借条上“甘昌林”的签名系蔡圆娥丈夫笔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蔡圆娥丈夫甘昌林向吴建连借款属实;其次,本案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即吴建连是否向甘昌林实际交付涉案款项。吴建连提交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吴迠连人民币计叁拾万元正”,从字面可理解为甘昌林已实际收到吴建连出借的相应款项,借款人甘昌林作为一个生意人,理应熟知借贷规则,清楚知晓如此出具借条的含义,且该表述与吴建连陈述的借款过程相一致,即先交付款项后书写借条,同时结合吴建连多年经营煤炭生意、家中存有现金等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吴建连陈述合理,涉案款项吴建连已实际交付甘昌林,对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吴建连主张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吴建连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一审法院已认定涉案借款系甘昌林向吴建连所借,且相应款项已交付甘昌林,吴建连与甘昌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甘昌林本应按照约定承担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现甘昌林已死亡,其未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已查明甘昌林的财产包括新余粤宝丽新建材有限公司及三处房产均已转至蔡圆娥、甘思萍名下。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为甘昌林的妻子及儿女,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吴建连要求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但吴建连主张利息按年利率25%计算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吴建连自愿在利息中扣除50000元,属于行使自身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对吴建连要求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归还吴建连欠款本金300000元及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08年3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需扣除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吴建连与甘昌林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作为甘昌林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对甘昌林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蔡圆娥、甘文斌、甘思萍否认上述借款真实存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

一、蔡圆娥、甘文斌可否在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二人于上诉期后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二、吴建连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300000元借款本金已实际发生是否合法有据;

四、一审法院判决蔡圆娥、甘文斌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是否有依据,是否应予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一、蔡圆娥、甘文斌可否在上诉期满后增加上诉请求,二人于上诉期后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五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蔡圆娥、甘文斌在本案二审立案过程中增加上诉请求并依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本院于二审开庭前也已将变更后的上诉状送达给了吴建连,且蔡圆娥、甘文斌变更后的上诉请求,吴建连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均进行过答辩,一审法院对此亦进行了审理,二审对变更后的上诉请求予以审理,并不会导致吴建连诉讼防御的不便,故蔡圆娥、甘文斌在上诉期满后变更上诉请求,并重新提交上诉状并无不当,该增加的上诉请求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对吴建连主张蔡圆娥、甘文斌不能超出上诉期变更上诉请求,本案二审应依据蔡圆娥、甘文斌提交的第一份上诉状进行审理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吴建连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关于争议焦点二。也即吴建连是否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吴建连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此已经进行了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300000元借款本金已实际发生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或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在吴建连未能提交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300000元借款本金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甘昌林出具借条的载明内容、吴建连多年经营煤炭生意、家中存有现金等情况,认定涉案300000元款项吴建连已实际交付甘昌林,合法有据。

四、一审法院判决蔡圆娥、甘文斌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是否有依据,是否应予改判。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虽然蔡圆娥、甘文斌在上诉状及二审过程中明确声明放弃对甘昌林遗产的继承权,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对甘昌林死亡后的遗产及继承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本案如确认蔡圆娥、甘文斌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更难以查清,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将更难以保障,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蔡圆娥、甘文斌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蔡圆娥、甘文斌作为甘昌林的法定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甘昌林生前所负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最终查明蔡圆娥、甘文斌并未继承甘昌林任何遗产,则蔡圆娥、甘文斌可对甘昌林生前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对二审主张离婚财产分割表示不服该怎么申请再审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申请再审程序:

1、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2、递交材料

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如果当事人的情况满足申请离婚财产分割再审条件的话,那么当事人在二审主张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书下来后就可根据上述的介绍向上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在此小编要提醒的是申请离婚财产分割再审是有时限要求的,只能在二审判决书下来的两年内提出再审请求。

财产律师咨询:离婚后,请求再次处理财产及债务,法院会支持吗?

2014年8月8日,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

2018年7月13日,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部分以及债权债务约定大意为:

财产:

1、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剩余房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支付女方25万元房屋折价款,贷款还清后女方配合过户。

2、婚后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

债权债务:

夫妻双方协议除了房屋车辆外,再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

离婚后,男方没有支付女方125万房屋补偿款,也没有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女方代为支付按揭款13.3万。

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125万元房屋补偿款以及代还的银行按揭款。

审理过程中,男方提出,离婚当日,女方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是1.4万,银行账户余额7.8万元,理财账户余额2.5万元,理财宝余额为2.5万元。男方主张该部分财产为女方隐匿财产部分,要求女方少分或者不分。

双方还有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受《离婚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女方与男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在涉诉房屋内居住,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女方25万元房款也未按期足额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现女方要求男方支付1250000元房款以及代付的房屋按揭款13.3万,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

第一, 11.5万元借款资金中的10万元

第二,双方离婚时,都知道出借给女方舅舅款项,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夫妻共同债权,应视为男方放弃对此部分的分割。

就男方主张女方分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第二,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无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也应视为男方在离婚时具有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男方现在反悔,不予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双方离婚时女方名下的公积金14万元、浦发银行账户7.8万元、理财余额2.5万元。法院认为,此部分财产可视为是双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男方主张女方隐匿此部分财产要求多分:

法院认为,离婚时漏分夫妻财产的原因有多种,如当事人考虑不周有疏忽、一方隐匿财产、离婚时不愿分割等,男方主张女方隐匿财产,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女方主观上有故意隐瞒的意图,故男方主张女方隐匿的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女方的经济状况及独自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对于上述财产,由女方分得上述财产的80%即19.44万元,男方分得上述财产的20%即4.86万元。

这个案子,双方都不满意,上诉至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总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法院会支持双方的约定;

对于约定“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已知的债权债务,法院不会支持。

对于离婚时没有提及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主张分割,法院会支持。

离婚后财产纠纷,哪些是离婚后可以再分的,哪些是不能再分的?哪些算隐匿财产,哪些不算隐匿财产?有需要咨询的可以联系杭州李晓娟律师,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2014年8月8日,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

2018年7月13日,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部分以及债权债务约定大意为:

财产:

1、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剩余房贷由男方承担,男方支付女方25万元房屋折价款,贷款还清后女方配合过户。

2、婚后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

债权债务:

夫妻双方协议除了房屋车辆外,再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

离婚后,男方没有支付女方125万房屋补偿款,也没有按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女方代为支付按揭款13.3万。

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125万元房屋补偿款以及代还的银行按揭款。

审理过程中,男方提出,离婚当日,女方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是1.4万,银行账户余额7.8万元,理财账户余额2.5万元,理财宝余额为2.5万元。男方主张该部分财产为女方隐匿财产部分,要求女方少分或者不分。

双方还有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受《离婚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女方与男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在涉诉房屋内居住,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女方25万元房款也未按期足额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现女方要求男方支付1250000元房款以及代付的房屋按揭款13.3万,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

第一, 11.5万元借款资金中的10万元

第二,双方离婚时,都知道出借给女方舅舅款项,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夫妻共同债权,应视为男方放弃对此部分的分割。

就男方主张女方分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第二,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无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也应视为男方在离婚时具有自愿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男方现在反悔,不予支持。

就男方主张分割的双方离婚时女方名下的公积金14万元、浦发银行账户7.8万元、理财余额2.5万元。法院认为,此部分财产可视为是双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男方主张女方隐匿此部分财产要求多分:

法院认为,离婚时漏分夫妻财产的原因有多种,如当事人考虑不周有疏忽、一方隐匿财产、离婚时不愿分割等,男方主张女方隐匿财产,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女方主观上有故意隐瞒的意图,故男方主张女方隐匿的意见,不予采纳。

考虑到女方的经济状况及独自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对于上述财产,由女方分得上述财产的80%即19.44万元,男方分得上述财产的20%即4.86万元。

这个案子,双方都不满意,上诉至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总结: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法院会支持双方的约定;

对于约定“无其他共同的债权与债务”,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已知的债权债务,法院不会支持。

对于离婚时没有提及的财产,离婚后一方主张分割,法院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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