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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领证后男方买房全款是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23:46:0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领证后再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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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再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再婚夫妻买房应该怎么处理?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保护财产?

再婚夫妻买房时,用的可能一方婚前的存款,或者婚前房产的售卖款,随后双方再视情况增添资金以购买新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认定财产归属?有什么保护措施呢?

本文中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团队结合办案经验进行简单讲述,如有详细问题读者可以评论区、私信留言,或者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

一、用婚前财产婚后全款买房,资金链清楚并且新房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婚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这种情形是指,当事人卖婚前房产的资金、婚前存款的资金,以及自己购买新房的记录都能一一对应,并且此时新房还只写了自己一人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婚后的新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只是从一套旧房变成了新房,从根本上这仍然是个人的婚前财产。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需要过多做什么防护措施。但是当事人可以结合家庭情况,提前将这套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事实、证据留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将相关事情经过在遗嘱中写明。

二、用婚前财产婚后购房,但是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两人共同名下,此时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是指,一方虽然用的是自己婚前财产在婚后购房,但是基于家庭情况,最终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人名下,此时结合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认定为夫妻之间的一种赠与,最终会判定各自50%。

但是有一种情形属于例外,即在婚后购房时男女双方共同用婚前财产进行出资,如果此时证据明确、充分,法院将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划分财产份额。

针对这种情形,秦嘉泽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提供以下两项建议:

首先,男女双方可以就具体房屋购买情况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就新房的产权、出资情况等进行说明,并明确约定好互相所占的份额,此时完全可以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但是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属于己方,最终法院会以《婚内财产协议》为先认定房产属于己方;

另外,如果双方都有出资,建议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注意不动产所有权证的登记状态,不建议将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而应该登记成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不动产权证可以写清双方各自占有的比例,比如己方99%对方1%,这种方式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按份额占有新房。

针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以上就是两项比较常见的内容,由于婚姻关系下有很多的复杂情况,难以一言蔽之,所以有需要的读者可以留言个人具体情况进行咨询。

【以案释法】未婚男女朋友共同买房和领结婚证后再共同买房,两者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一个男子在恋爱还未结婚时主动将女友的名字加到房本上,但并没有要女友共同还贷。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女友因为一些原因提出分手,男子还能要回房产吗?不要以为这是编故事,这其实是最近一期《小莉帮帮忙》收到的求助信息。

(微博截图)

婚前可以共同买房吗?

婚前可以共同买房,两个人可以作为共同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将来不动产上也会登记两个人的名字,但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证上还会注明各自占有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可以按两个人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在彼此同意的情况下按其他比例分配产权份额。

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究竟有什么区别?

婚后买房会视为共同财产。

无论贷款是谁还的,用来还款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这样解释的:

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买房要看情况。

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男子能不能拿回房产呢?

可以的,只要小秦和前女友一起到贷款的银行出具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银行同意,借款人就会由两个人变更为小秦一人。然后小秦和前女友就可以拿着银行出具的变更同意证明、权属变更协议、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小秦和前女友要先达成产权变更协议,然后到公证处公证。等待还清银行贷款后,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凭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适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房子就是共有财产吗?

#媒体人周刊#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适房就是有点特殊的一种房屋类型,在房屋申请购买以及处置的时候,都将涉及很多问题。

案例回顾

多年前,老王以儿子小王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在申请资质获得批准后及时交付了首付款,而对于剩余的房款也由王老先生夫妇支付。

在支付完房款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备案登记中写的是小王和妻子小刘的名字。如今,小王和妻子小刘面临婚姻变故,小两口准备离婚,而对于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小王认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与自己和妻子并没有关系,因此房产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妻子小刘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自己与爱人名下,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此一家人陷入困境,各自坚持着各自的道理,争执不下。

律师点评

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小王与小刘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该经济适用房购买于2020年5月,一直由小王和小刘夫妇居住使用。两人在今日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若因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可向对方全额追偿。其余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一旦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但行使物权保护,前提是该物权已确认是权利人所有。

本案中,小王的妻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其所有,其提供的备案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方式,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且作为小王的妻子,在沟通中也认可,案涉房屋系婚前便已经开始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以上情况,律师认为小王的妻子小刘,无法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其所有,而小王的父亲老王夫妇却可以提供关于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以及转账记录,因此,律师认为小刘不能与小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媒体人周刊#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适房就是有点特殊的一种房屋类型,在房屋申请购买以及处置的时候,都将涉及很多问题。

案例回顾

多年前,老王以儿子小王的名义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在申请资质获得批准后及时交付了首付款,而对于剩余的房款也由王老先生夫妇支付。

在支付完房款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备案登记中写的是小王和妻子小刘的名字。如今,小王和妻子小刘面临婚姻变故,小两口准备离婚,而对于登记在名下的房产,小王认为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与自己和妻子并没有关系,因此房产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妻子小刘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自己与爱人名下,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此一家人陷入困境,各自坚持着各自的道理,争执不下。

律师点评

律师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小王与小刘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该经济适用房购买于2020年5月,一直由小王和小刘夫妇居住使用。两人在今日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负担。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若因一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可向对方全额追偿。其余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一旦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但行使物权保护,前提是该物权已确认是权利人所有。

本案中,小王的妻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其所有,其提供的备案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方式,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且作为小王的妻子,在沟通中也认可,案涉房屋系婚前便已经开始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以上情况,律师认为小王的妻子小刘,无法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其所有,而小王的父亲老王夫妇却可以提供关于涉案房屋的全部资料以及转账记录,因此,律师认为小刘不能与小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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