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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离婚后怎样分割离婚财产,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2024-01-02 23:40:2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半年后买房(先离婚再分割财产可以吗)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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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半年后买房(先离婚再分割财产可以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杭州离婚后找律师:离婚时没分割房产,很多年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对于这个问题,杭州离婚律师谈两点:

第一、离婚多年后,是否还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

夫妻离婚以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一直没有进行分割,还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仍可以请求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法院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和折价款分割的方式,例如可以看看双方属于对房屋贡献较大,抚养孩子居住在内,谁使用房屋较多,属于名下没有其他房屋,需要这个房屋,然后就把房屋判决归证一方所有,另一方拿相应的折价款。

第二、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间,超过该期间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但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而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请求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只要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就还是双方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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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三年后还能要求分割财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基于此,有些当事人便认为只要自己在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且能够成功隐瞒至离婚一年后,那么这些被隐瞒的离婚财产便全部成为自己的了。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因为协议离婚时隐瞒财产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为了说明问题,本律师以曾经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办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二十年。男方是一位成功的商人。由于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双方签下了一份离婚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就男方名下两家公司的股权、两辆小汽车、三套房屋以及七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婚内如果对外负有债务,均由男方负责偿还。

离婚后的第三年,女方偶然得知男方隐瞒了其在另外三家公司也持有股份,在北京、浙江、及海南拥有的三套房产,以及在另外三个银行账户内拥有存款。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后确定了上述被隐瞒财产的具体情况,经粗略估算价值接近四千万元。掌握了这些证据后,我们向法院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庭上,男方的抗辩意见有如下几点:

一、双方已经签订有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女方反悔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现在离婚已经超过三年,所以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本案中所提及的这些财产;

二、即便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一些财产,但是男方在离婚时承担了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女方也无权再追究上述财产。

对于男方的抗辩,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被提及的,我方只是要求将这些尚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进行分割。故女方并未对离婚协议反悔,更没有主张撤销该协议。相反,女方认可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约定。既然女方并未主张撤销协议中的约定,且被隐瞒的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即便离婚已经三年,女方仍然有权主张这些依然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

二、离婚协议是一份包含情感、道德、财产等诸多因素在内的一份综合性协议。因此,不能单纯用金钱价值去衡量和判断是否公平。而男方所提出的第二项抗辩意见却恰是在用金钱价值为标准去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因此,男方的这个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针对上述被男方在离婚时隐瞒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女方在离婚三年后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在分居时购买了一套房屋,可以要求分割吗?

孙先生与李女士原本是夫妻,两人在2004年时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两人的婚生子孙小力离婚后由李女士抚养,孙先生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在居住的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李女士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要分割;男方孙先生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李女士带着孙小力一起生活。后来因为孙先生不支付抚养费,李女士作为孙小力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

在诉讼过程中,李女士发现孙先生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其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孙先生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进行了隐瞒。

因此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孙先生在诉讼中辩称:

1、李女士的起诉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两人感情不和,早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已经分居三年,该房屋是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

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公房所有权在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与公房相比,该房屋在离婚时价值较小。

4、自己购买该房屋时告诉过李女士,自己没有隐瞒。

5、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孙先生”。因此该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给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元。

判决后,孙先生与李女士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该房屋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孙先生以这个房子是在分居时候用自己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当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很多人都有的一个误区。认为既然分居了,分居期间的收入就属于个人所有。

但法律规定,分居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使是用自己收入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案中,孙先生在分居时用个人收入购买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应当予以分割。

2、孙先生是否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那个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有人认为,孙先生没有隐瞒的意思,只是认为这是分居后用自己财产购买的房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但是孙先生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购买该套房屋告知了李女士,法院认为孙先生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

3、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李女士是离婚十年后,因为向前夫孙先生索要抚养费才发现该套房屋的存在,应当以知道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孙先生抗辩说,从离婚协议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在离婚时就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因此法院对孙先生抗辩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采纳。

谁承想,离婚十年后,前夫前妻还会因为一套房屋对簿公堂。真是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但最后演技也给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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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与李女士原本是夫妻,两人在2004年时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两人的婚生子孙小力离婚后由李女士抚养,孙先生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在居住的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李女士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要分割;男方孙先生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李女士带着孙小力一起生活。后来因为孙先生不支付抚养费,李女士作为孙小力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

在诉讼过程中,李女士发现孙先生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其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孙先生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进行了隐瞒。

因此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孙先生在诉讼中辩称:

1、李女士的起诉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两人感情不和,早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已经分居三年,该房屋是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

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公房所有权在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与公房相比,该房屋在离婚时价值较小。

4、自己购买该房屋时告诉过李女士,自己没有隐瞒。

5、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孙先生”。因此该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给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元。

判决后,孙先生与李女士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该房屋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孙先生以这个房子是在分居时候用自己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当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很多人都有的一个误区。认为既然分居了,分居期间的收入就属于个人所有。

但法律规定,分居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使是用自己收入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案中,孙先生在分居时用个人收入购买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应当予以分割。

2、孙先生是否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那个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能有人认为,孙先生没有隐瞒的意思,只是认为这是分居后用自己财产购买的房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但是孙先生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购买该套房屋告知了李女士,法院认为孙先生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

3、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李女士是离婚十年后,因为向前夫孙先生索要抚养费才发现该套房屋的存在,应当以知道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孙先生抗辩说,从离婚协议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是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在离婚时就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因此法院对孙先生抗辩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采纳。

谁承想,离婚十年后,前夫前妻还会因为一套房屋对簿公堂。真是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但最后演技也给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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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