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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以父母名字婚前出资购买婚房

2024-01-02 23:38:4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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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房)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律师: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杭州遇到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男方为了表明结婚意愿,会愿意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但后期一旦双方感情不和,在离婚时关于房子的问题争议会很大,争议的焦点一般在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对该房产应该怎么分割?

对于婚前一起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的产权归属以及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的问题,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杭州离婚律师结合一些司法审判案例,总结出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一般判决方法。

首先,法院处理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案件,离婚时法院对房产的分割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解决。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可以归属任一方,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适当给予对方补偿。

如果协商不成,未登记产权一方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购房是出于结婚为目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法院就会认定为双方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套房子时,对于各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不一,均分原则会导致不公平的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数额、对房屋贡献度大小、婚姻关系存续长短、双方实际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进行相对公正判决。

当然,杭州财产分割律师建议,未登记在所有权证书上的一方一定要记得保存好出资证据以及一起买房的沟通记录。比如购房时己方出资的银行流水、婚后共同还贷证据材料,买房前的聊天记录等。

有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专业离婚律师,为您的离婚案件保驾护航。

昌平区律师:婚前一起出钱买房写在了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昌平区律师:婚前一起出钱买了房子写在了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离

离婚案件中婚前男女经常共同出资购买。一般来说,男人愿意以女人的名义登记男人愿意以女人的名义登记他们的财产。但在后期,一旦双方的关系不和,离婚时关于房子的问题就会有很大的争议。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此作出以下解答供参考。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前一起投资买房、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律师结合一些司法审判案件,总结了法院对类似案件的一般判决。

首先,法院处理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以一人名义登记的案件。离婚时,法院将尊重双方对财产分割的意见,并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房屋产权可以属于任何一方,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谈判失败,未登记的产权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法院将认定双方有共同的意义。即使夫妻一方的名字只在房屋产权证上注册,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当事人投资比例不同,平均原则会导致不公平,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投资、房屋贡献、婚姻关系、双方实际需要、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等因素,做出相对公平的判决。

当然,财产分割律师建议,未登记在所有权证书上的一方必须记住保存投资证据和共同购买房屋的沟通记录。例如,当你买房子时,你自己投资的银行流量,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证据材料,以及买房前的聊天记录。

有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联系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为您的离婚案件保驾护航。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欢迎咨询联系!

婚后双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2017年2月24日,吴某与许某办理婚姻登记。2017年11月24日,许某(买方)与案外人黄秀清(卖方)就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交叉处)奥体阳光花园(一期)15#楼103单元房产买卖事宜签订《福州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之后,为购买上述房产贷款1800000元,吴某及许某作为借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同时,许某提供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2017年11月28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产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50216号],登记上述房产为许某单独所有。案涉房产首付款一共159万元,其中许某出资的148万元系其出卖个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的部分卖房款,吴某出资10万元。

上诉人许某观点:案涉房产首付款及每月按揭款均由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案涉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依法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是其个人所有财产。

被上诉人吴某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仅是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所有权性质做出新的规定,但并没有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婚后购房的性质做出规定,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后财产采取的是夫妻共同共有制原则,本案双方并未就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反的书面约定,首付款资金

二、法律分析

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首先,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而吴某和许某的结婚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涉讼房产合同的签订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认定房产权属的情形。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从中可知,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离婚时分割归属一方。举重明轻,本案房产系婚后购买,更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待双方离婚时进行分割。再次,即使许某抗辩讼争房产的购房款来自其婚前房产的售房款,但该抗辩理由涉及其对购买房产的出资情况,涉及共有房产分割的考量事由,不能就此认定房产为许某单独所有。

讼争房产系在许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吴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许某一起办理了讼争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在许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讼争房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讼争房产属于许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不构成直接认定该房产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的依据,且讼争房产购买于许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许某以此为由主张讼争房产属于许某个人所有的财产,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三、律师总结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的出台更好的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婚后夫妻双方为获取更好的生存空间,一方卖掉个人婚前个人所有房屋作为首付款与另一方共同出资买新的房子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作为卖方一方作为几乎支付了全部首付款的一方,同时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自然在离婚时想主张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财产划分中,双方对于房屋首付的出资额不因婚姻而改变性质即还应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我国婚姻法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了更好的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对房屋出资差异巨大时,可进行对房屋产权比例的约定。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2017年2月24日,吴某与许某办理婚姻登记。2017年11月24日,许某(买方)与案外人黄秀清(卖方)就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交叉处)奥体阳光花园(一期)15#楼103单元房产买卖事宜签订《福州市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之后,为购买上述房产贷款1800000元,吴某及许某作为借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同时,许某提供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2017年11月28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产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050216号],登记上述房产为许某单独所有。案涉房产首付款一共159万元,其中许某出资的148万元系其出卖个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的部分卖房款,吴某出资10万元。

上诉人许某观点:案涉房产首付款及每月按揭款均由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案涉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依法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是其个人所有财产。

被上诉人吴某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仅是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所有权性质做出新的规定,但并没有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婚后购房的性质做出规定,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后财产采取的是夫妻共同共有制原则,本案双方并未就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反的书面约定,首付款资金

二、法律分析

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首先,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而吴某和许某的结婚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涉讼房产合同的签订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认定房产权属的情形。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从中可知,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离婚时分割归属一方。举重明轻,本案房产系婚后购买,更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待双方离婚时进行分割。再次,即使许某抗辩讼争房产的购房款来自其婚前房产的售房款,但该抗辩理由涉及其对购买房产的出资情况,涉及共有房产分割的考量事由,不能就此认定房产为许某单独所有。

讼争房产系在许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吴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许某一起办理了讼争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在许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讼争房产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讼争房产属于许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不构成直接认定该房产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的依据,且讼争房产购买于许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许某以此为由主张讼争房产属于许某个人所有的财产,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三、律师总结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的出台更好的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婚后夫妻双方为获取更好的生存空间,一方卖掉个人婚前个人所有房屋作为首付款与另一方共同出资买新的房子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作为卖方一方作为几乎支付了全部首付款的一方,同时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自然在离婚时想主张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财产划分中,双方对于房屋首付的出资额不因婚姻而改变性质即还应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我国婚姻法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了更好的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对房屋出资差异巨大时,可进行对房屋产权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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