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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存款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陪嫁存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23:37:4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前存款算是夫妇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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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算是夫妇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财产律师:婚前个人存款,结婚后有动用,还是个人财产吗?

有个姑娘咨询说,婚前父母给了100万,她存起来了,如果在婚后买车,车是自己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李晓娟律师就谈谈,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有处分,有变动时,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说,婚前存款,在婚后没有做任何约定,没有任何操作,那么,存款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再说,如果婚前存款在婚后有操作的情况。

1、如果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子或买车,只用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加共同财产,并且购买的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只是个人财产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归属认定上,还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2、婚前存款在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

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而自然增值是由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引起的,和婚后的劳动、经营管理等没有关系。比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除了以上两种,用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投资操作,所得的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这种投资经营行为,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所以,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3、杭州婚姻律师把这个与投资拎出来谈一下,因为在办案实务中遇到的比较多。就是一方用婚前存款炒股、买基金。我们都知道,炒股、买基金属于一种投资行为,需要占用比较多的时间、精力,这种操作属于婚姻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炒股、买基金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在婚后操作亏损了,不需要配偶补偿,这损失婚后亏损、损耗部分,不需要配偶承担,也不需要向配偶补偿。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

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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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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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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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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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睿思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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