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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父母转让股权属于婚前财产吗

2024-01-02 23:37:1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婚前取得的股权,夫妻共有财产吗怎么算(婚前存款婚后是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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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的股权,夫妻共有财产吗怎么算(婚前存款婚后是夫妻共有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别想当然!婚前股权,婚后所涉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夫妻一方婚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其婚后的增值部分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今天分析一件真实案例,文中对于相关当事人及公司皆采用化名处理。

原告:李婷

被告:张志

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5月21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

太太李婷向法院起诉丈夫张志,请求法院判令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新和公司形成的财产减去其婚前用于组建该公司的1200万元个人财产之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新和公司销售新和广场房产已获得收入2200万元,按被告张志所占25%股权应分得55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994年4月,大连甲公司、海南乙公司、海南丙公司及杨海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共同兴办-新和公司,其中杨海公司认缴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5%。

实际上,新和公司该25%股权虽然登记在杨海公司的名下,但是杨海公司并未向新和公司投入任何资金。该股权实际上是张志以杨海公司名义与另外三家公司合作而取得的,该股权的投入资金,是张志以丁公司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张志系丁公司董事长),不属于杨海公司的投资。

换而言之,该25%股权,被告张志实为隐名股东,由杨海公司代持股!

最终因原告李婷未能举证证明新和公司25%股权的经营收益的具体金额,法院仅能确认原告对该股权收益享有权利份额。

法院判决:

登记在杨海公司名下的新和公司25%股权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1996年5月21日至2001年5月28日)形成收益的50%归原告李婷所有。

律师提示

1.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被代持的股权是否属于隐名股东的财产?

在司法裁判中,一般情况之下,只要协议本身不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也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隐名股东代持股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隐名股东并得享受实际股东权利。但是往往协议背后的风险真的没有那么简单,因此当审慎评估委托名义股东代持股权一事!

2.婚前持股,婚后股权所获收益如何定性是离婚股权分割的难点问题。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一般需要证明以下几个事实,基于案情仅列举部分讨论:

(1)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2)被代持股权的价值。

本案原告(妻子)未能举证被代持股权的价值(经营收益),因此仅能获判享有被代持股权形成收益的50%,可以说是最好例证。

3.如何判定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

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其中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条中使用了“自然增值”这一概念,举例若男方婚前购买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结婚后男方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8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若出售的话市场价预计在在200万元,若此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该套房子包括按市场价增值部分全都归男方所有。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获得的股权,离婚后如何处理

供稿:商事合规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婚前获得的股权,离婚后如何处理

—文/胡亚琴、胡辉—

引言:丈夫在婚前与他人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丈夫是大股东,出资额婚前实缴到位。婚后丈夫忙于公司经营,公司效益很好,但婚姻亮起了红灯,妻子能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吗?对于该问题,我们试着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分析。

一、婚前实缴取得的股权,配偶可以争取哪些利益

夫妻一方婚前实缴取得公司股权,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该股权,但配偶可以要求分割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及增值。

除股权本身,股权价值体现在两方面:

(一)公司经营良好,股东获得利润分红

(二)公司经营良好,股权本身价值在增长,股权转让时可以卖个好价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利润分红属于该范畴。“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股权增值属于该范畴。

二、公司久不分红,配偶能否请求分割公司净资产或未分配利润

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红了,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有些公司长久不分红, 配偶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甚至分割公司净资产?

实务中,人们常分不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该问题在家族企业更为突显,以为“公司的财产=我家的财产”。

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转为公司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均属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能反映股权价值,但上述资产不属于公司股东所有,在公司主体身份消亡前属于公司所有。离婚时夫妻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属于公司的资产。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公司会产生很多未分配利润,公司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可以用于公司再生产、可以用于公司再投资等等,是否用于分红系股东会决议事项,而且分红时间、分红方式、多少利润拿出来分均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分红之前,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资产,因此夫妻不能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

实务案例【(2020)沪02民终7322号】:

股东配偶请求分割A公司及A幼儿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新增资产余值。法院认为,A公司和A幼儿园均属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两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由两单位独立所有,非股东个人财产,从而也非股东配偶主张的应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故股东配偶的审计申请以及分得A公司和A幼儿园新增资产余值50%的诉请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三、婚后股权增值部分,法院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股权增值价值

这属于夫妻好合好散的典范。持股方不希望诉讼影响公司经营,愿意补偿对方;非持股方愿意速战速决,拿到合适的补偿即退场。

(二)无法确认股权增值价值,法院不予处理

1.实务案例【(2014)浙嘉民终字第776号】

张某甲婚前在B公司出资获得的股权,属其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姚某未能证明该收益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收益的情况,且由于张某甲及案外人B公司的不配合,导致无法确认该部分股权婚后的收益情况,故对于该部分可能存在的财产,本案中不作处理。

2.实务案例【(2019)湘01民终6731号】

陶某婚前持有的C公司35%的股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就该部分收益的评估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评估所需资料而导致评估终止,故现顾某要求分割该部分收益没有依据。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本案对该部分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根据股权评估确认价值,分割增值收益

1. 实务案例【(2019)川05民初48号】:

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分得股权增值收益5000多万。

X房地产公司与Y建筑公司的股权系被告个人婚前财产,上述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管理产生,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上述股权增值收益的市场价值为10704万,双方各半分割。

2. 实务案例【(2015)浙杭民终字第121号】:

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分得股权增值收益200多万。

吴某甲一直系D、E公司股东,本案所涉的吴某甲在婚前取得的D、E公司股权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而是属于吴某甲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该增值发生的原因与自然增值相反,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管理相关,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股权价值咨询报告》,吴某甲应向杨某支付折价款200多万。

(四)法院认为属于自然增值,属于股东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股权婚后增值均系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而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但有的公司“成立后却从未开展经营”,股权却仍持续增值,譬如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虽多年未开发,但却在不断增值,相应的股东所有者权益股增值。

实务案例【(2019)黔民终250号】:

雷某婚前与他人成立的F公司,注册资本800万,雷某占股81%。雷某与其他股东共同转让F公司股权,转让款5000多万。谭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股权增值部分,但法院驳回谭某诉请。

原因是F公司四宗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本身就是几千万,且F公司成立后,未对前述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法院认为,谭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雷某婚前取得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即便雷某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从本案事实看,该溢价或增值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四、律师建议

1.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归属

如果企业家不希望家事纠纷影响公司经营,则提前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不但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同时针对婚前归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属也要进行约定。当然,为了取得对方的配合与认同,建议获得股权的一方在其他财产上作出让步,来平衡对方利益。

2.非股东方要注意收集公司相关资料

股权价值评估需要很多基础资料,需要股东与公司的配合。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或者公司配合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下,会导致价值评估无法完成。实务中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因此股东配偶要多收集公司财务资料、税务资料、审计、评估资料,了解公司重大资产情况,以便在公司拒绝、不配合或误导评估时,可以提出该等证据予以佐证或反驳对方。

3.好合好散不恋战

实务中,即使股权有增值,大量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股权价值评估,当事人的诉求也就不能满足。或者完成了股权评估,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可,最终导致双方均上诉。长久的诉讼,耗费双方精力,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双方要有退让的心态,各退一步,好合好散。

胡亚琴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八年高校法学教师经历和十年执业律师经验,财富传承管理师。

专注研究“企业、家业”风险隔离、私人财富风险防范及家企传承,如企业产权梳理及股权架构搭建、企业控制权安排、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方案实施、章程与议事规则个性化量身定制、企业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现任杭州市律协公司委委员。

胡辉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毕业于厦门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文学学士学位,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与公司有关争端解决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商事合规工作室提供能源行业、资源行业、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影视传媒行业、游戏等行业以及国有企业、政府部门的合规服务,内容包括经营合规、投(融)资合规、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反垄断合规、知识产权合规、数据合规等专项服务。

夫妻一方持股的婚内分红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关键词】婚内分红;财产关系;法律解读

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不论该股权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增资)取得,股权本身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详见齐精智律师著《婚后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是共同财产》、《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共有》)。但因夫妻一方持股的产生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而分取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绝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股权所产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一方持股婚后该股权所产生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再婚前取得的股权,再婚后股权因公司净资产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再婚前取得的股权,再婚后股权因公司净资产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求产权登记方在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股权增值通过股东行使分红收益权、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予以实现。

案件

2、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方要求分割收益的,需先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股权收益后,方可请求分割该部分股权收益。

案件

经齐精智律师检索重庆市辰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伍开明并未在该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即伍开明仅作为公司股东并未作为公司高管经营该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最高法院依然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对外转让股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持股方将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婚后持股方将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持股的婚内分红属于共同财产。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关键词】婚内分红;财产关系;法律解读

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不论该股权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增资)取得,股权本身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详见齐精智律师著《婚后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是共同财产》、《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共有》)。但因夫妻一方持股的产生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而分取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绝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股权所产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一方持股婚后该股权所产生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再婚前取得的股权,再婚后股权因公司净资产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再婚前取得的股权,再婚后股权因公司净资产增加而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要求产权登记方在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股权增值通过股东行使分红收益权、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方式予以实现。

案件

2、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方要求分割收益的,需先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股权收益后,方可请求分割该部分股权收益。

案件

经齐精智律师检索重庆市辰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伍开明并未在该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即伍开明仅作为公司股东并未作为公司高管经营该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最高法院依然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对外转让股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持股方将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或增资)取得股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婚后持股方将股权转让所得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持股的婚内分红属于共同财产。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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