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割,离婚时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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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贷款房离婚怎么分?(婚前房子贷款买的,离婚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有按揭,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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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婚前购买、婚后有按揭房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婚后一方以他个人婚前的财产去还贷,房子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另一方方无权分割;
2.如果是用婚后所得的工资去还贷(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确约定外),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分割婚后还贷的部分;
3.双方约定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婚后所得的财产还贷,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的房产,离婚时的对具体分配方案有争议的,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就自己遇到的问题好好区分、梳理。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律师帮您
#法律热点解读#还记得小的时候吗,你一定玩过新郎、新娘的家家酒游戏。在很多人的心中,结婚不仅仅是两个相爱的人感情的升华更是一个新家庭的建立。儿时的我们都期待过长大结婚的情景,都期待婚后有爱相伴的生活,但真正长大了才发现,婚姻更是一份责任与担当。一旦在婚姻中夫妻间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你知道婚姻中最重要的财产——房产,该如何认定及分配吗?今天咱们就聊聊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分割问题。
案例回顾
最近我们接到了一位先生留言的咨询,他告诉我们自己与妻子相识三年后决定结婚,两人目前没有孩子。
在结婚前,女方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男方的房产则是在两人相识之后,在婚前支付的首付,婚后由夫妻俩共同偿还的按揭。男方的这套两居室也是两人的婚房,两人一直在该房产内居住,且至今贷款没有还清。
如今这对小夫妻走过5年的婚姻生活,却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男方对于自己与妻子的房产分割一直徘徊犹豫,更不清楚自己到底能主张多少利益,因此他在后台留言进行咨询。
他在留言中表示,希望自己名下的这套住房归自己拥有,而女方则表示,房子可以归男方所有,但是两人结婚共同生活的五年时间中,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应有一半分给女方,同时女方还希望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予以分割。对此男方表示愿意给女方一定的补偿,前提是不想出售该房产,但是房屋上涨的收益以及夫妻间共同还贷的部分该如何分割呢?女方房产近几年一直在出租,这部分的收益难道就跟男方没关系吗?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解读。
律师解读
在收到这条咨询后律师认为,女方的要求属于合理要求。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房屋中有一部分权益是属于配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双方已经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双方的争议点,仅仅只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如何进行支付补偿的问题。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唯一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
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释”等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仍然在继续还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有没有配偶的份额?该如何计算配偶应得的份额?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朱女士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5万元,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2017年6月,朱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7月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提出财产分割。2018年8月,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财产和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9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分割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庭审中张先生与朱女士认可2018年8月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为85万元。张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女士用自己工资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为2万元。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朱女士在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朱女士个人名下,应为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还贷金额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补偿给张先生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000×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850000÷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450000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20000 税费7000]×100%。计算得出,金额为44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朱女士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提出,结婚后一直是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张先生并未参与还贷,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金的金额为44500元。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相关问题
Q:结婚后,产权登记方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为何还要分给配偶一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后工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全部用来还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如果产权方不同意,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婚前登记,因此一般产权会判决给房屋产权的登记方。
Q:如果离婚时房屋仍然有贷款未还完,未还完的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房屋判决给产权登记方,尚未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Q:如果房屋价格下跌,该如何分割?
补偿金一般是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的金额。因为,婚前购买房屋是房屋产权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并未参与选择,只是参与还贷,如果房价下跌产权方要自行承担风险;且如果房屋仅是用来居住,房价下跌并不会给产权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结语
实务当中,关于房屋增值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式,但是很多判例并不是单纯地机械地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法官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有无过错、有无双方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补偿金的金额。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仍然在继续还贷款,离婚时该房屋有没有配偶的份额?该如何计算配偶应得的份额?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朱女士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5万元,朱女士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款。2017年6月,朱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7月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为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提出财产分割。2018年8月,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财产和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9年3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要求分割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庭审中张先生与朱女士认可2018年8月离婚时,该房屋市场价为85万元。张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女士用自己工资卡还贷5万元,其中利息为2万元。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朱女士在与张先生登记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朱女士个人名下,应为朱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还贷金额为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补偿给张先生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50000×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850000÷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450000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20000 税费7000]×100%。计算得出,金额为445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朱女士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提出,结婚后一直是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张先生并未参与还贷,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朱女士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房屋补偿金的金额为44500元。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相关问题
Q:结婚后,产权登记方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为何还要分给配偶一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后工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全部用来还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Q:共同还贷的配偶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吗?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拿到房屋的产权;如果产权方不同意,房屋产权证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且是婚前登记,因此一般产权会判决给房屋产权的登记方。
Q:如果离婚时房屋仍然有贷款未还完,未还完的贷款由谁承担?
如果房屋判决给产权登记方,尚未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Q:如果房屋价格下跌,该如何分割?
补偿金一般是产权登记方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的金额。因为,婚前购买房屋是房屋产权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并未参与选择,只是参与还贷,如果房价下跌产权方要自行承担风险;且如果房屋仅是用来居住,房价下跌并不会给产权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结语
实务当中,关于房屋增值补偿还有一些其他的计算方式,但是很多判例并不是单纯地机械地按照这个公式计算,法官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有无过错、有无双方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等因素,再结合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房屋补偿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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