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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能约定离婚财产分配吗,离婚协议书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吗

2024-01-02 09:25:2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NAHULVSHI.COM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吗合法吗(离婚协议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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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吗合法吗(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9民终4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芳,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改变案由错误。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但实际是范某将原属于自己的部分赠送给徐某,仍然是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现徐某已经回娘家居住并提出与范某离婚,致使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范某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后修改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因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徐某欺骗、胁迫范某签订的,范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4.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有误。

范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赠与协议;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范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同日,范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现为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现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婚前财产:位于御景苑小区**楼****房屋**,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支付款为27.5万元,共贷款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已交按揭款10万元,尚有××××元未交。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由于房屋处于按揭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甲方承诺在房屋剩余贷款交纳完毕之日3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以及与乙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乙方姓名加至房产证的相关事宜。二、甲方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协助乙方办理加名事宜,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三、甲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违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认可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由甲方赔偿乙方。四、婚后双方的收入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需要向外举债,则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对于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则由签字方自行承担。未签字方如承担后,则可向另一方追偿。五、甲乙各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对方无关,均由各自承担。六、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是在清醒,冷静的状态下签订,清楚签署的后果,并遵守协议内容。七、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范某在肥城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御景苑小区**楼****房屋**一套,总房款462538元,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240768.86元及利息未偿还。范某庭审中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中的贷款数等都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范某单独所有。再查明,2021年4月15日,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与范某离婚。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内容为“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本案案由应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范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协议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已对原被告双方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范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第一、二、三项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范某提交(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21年5月31日裁定准许徐某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经核实,范某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除“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以及“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的内容外,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撤诉,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某撤诉。

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签订于××××年××月××日,但协议履行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亦于2021年产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范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范某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范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范某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范某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第四,范某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因范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范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文华

书记员 苏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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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写婚前财产协议 无效

央视网消息: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介绍,婚前财产协议中不要出现类似净身出户、AA制、不得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等表述。此外,在婚后用婚前财产买基金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会被法院判决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问题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张荆:第一,表述上要用专业术语法言法语,不要出现民间的口头语、俚语,类似于“净身出户”“AA制”。“AA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你认为指的是各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你表述的不是这样的,另外一方就会对“AA制”作出一个解读,那意思就是我们一起出去吃饭,我们不管谁吃的多与少,我们是平均分担,这个解读好像听起来也没错,这就不能够准确地解读在婚前财产协议当中你所要表达的意思。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婚内财产约定被认定无效的非常多。

第二,在约定财产归属的时候,不要对一方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第三,不要出现跟离婚时候财产的分割相关联的字样。

第四,在夫妻财产约定当中不要约定他人的财产。物权明确的,完全是归属于个人单独所有的,可以作夫妻财产约定

问题二:转移财产如何界定,有何后果?

张荆:所有的财产都是有形的,如果转移银行账户上的钱,那肯定能看到。在离婚前一个月账户上有100万,到开庭当天账户上为零了,那账户上钱去哪儿了?只有两种可能,一个是直接汇给了其他人,通过转出的路径就能发现恶意转移。还有一种情况是直接取现,取现也不能够完成合理规避,没有一个合理支出的说明就会认定构成恶意转移。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如果一方恶意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是要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的。

这是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惩罚和打击。

问题三:怎么样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张荆:登记结婚日期前取得的财产都叫婚前财产,登记结婚之后,新购买的房屋、新取得的财产、挣的钱都是婚后共同财产。这里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比如虽然是婚后买的房,但是用的是婚前自己账户当中存的钱,那资金的路径清晰的话,依然可以主张这个婚后的房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混同了就很难区分出来哪部分是婚前哪部分是婚后了,这部分的法律后果要由自己来承担。因为法律所能保护的是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人,是没办法保护“睡眠者”的。

问题四: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理财收益如何界定?

张荆:如果账户没有发生混同,账户里的本金是属于个人的,但是理财这个动作属于婚后从事的行为,理财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所以这部分还是比较复杂的。

利息,不需要经过人的智力投入,可要是去炒股去买理财的话,这是有智力投入的,就视为是你婚后的投入了。

杭州离婚律师:约定婚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怎么做约定才有效?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财产约定,签字有效。

但,大家不要认为所有财产协议都是签字就有效的,有一种情况,杭州离婚律师一定要记得过户或者公证,这种情况就是夫妻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把一方的婚前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作为另一方共同财产,这份协议是否有必要去做公证,因为这份协议是赠与性质的。而房产的赠与在没有正式办理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

说白一点,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相当于一方把房子的一半或者全部赠与给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之前,房产所有人可以随时反悔,那么这套房子就跟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怎么做才可以保障非房产所有方的权益呢?有两个办法:

一是直接加名;二是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去公证处做公证。因为,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或许,有些法院可能也会认可了约定一方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但这不是主流观点。杭州财产分割律师要说的是,现在法院的主流观点是不支持这类将个人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且没有加名、没有公证的财产协议。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加名或者公证,减少风险。

有婚内财产约定难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决婚姻财产难题。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财产约定,签字有效。

但,大家不要认为所有财产协议都是签字就有效的,有一种情况,杭州离婚律师一定要记得过户或者公证,这种情况就是夫妻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把一方的婚前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作为另一方共同财产,这份协议是否有必要去做公证,因为这份协议是赠与性质的。而房产的赠与在没有正式办理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

说白一点,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相当于一方把房子的一半或者全部赠与给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之前,房产所有人可以随时反悔,那么这套房子就跟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怎么做才可以保障非房产所有方的权益呢?有两个办法:

一是直接加名;二是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去公证处做公证。因为,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或许,有些法院可能也会认可了约定一方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但这不是主流观点。杭州财产分割律师要说的是,现在法院的主流观点是不支持这类将个人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且没有加名、没有公证的财产协议。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加名或者公证,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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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前 财产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