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拆迁征地补偿离婚怎么分,丈夫的土地婚后征地算共同财产吗

拆迁征地补偿离婚怎么分,丈夫的土地婚后征地算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09:24:2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农村征地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该如方面的法律知识,小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xTW.COM.Cn

农村征地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该如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田丽

编辑|王琰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后原告于2014年12月起诉离婚,2015年6月15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在原、被告分居后未提起离婚诉讼前,原、被告共同承包经营地1.4亩及地上附属物果树150棵、暖窖大棚被某镇政府拆迁,给付拆迁补偿款总计人民币114100元,该款被被告全部独自取走。

在原离婚诉讼中原告提出要求分割此财产,后因某镇动迁办动迁档案所管理的动迁档案部分未归档,导致被告与其父母、哥哥之间动迁款无法分清,故原审法院未分割此部分共同财产。现原告通过自行调查得知现动迁档案已全部归档,信息全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解某所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共计114100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分割?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现解某要求分割王某名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王某亦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辩称附着物补偿款已由解某取走一节,经查,该款于2014年7月3日打入户名为王某的存折内,(2015)鞍千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解某和王某于2014年3月分居,故对于该辩解,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解某要求分割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方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现解某未举证证明其嫁入中所屯村后,原集体将其原承包地收回,其不再依靠原集体组织生活,转为需要依靠嫁入地区的集体组织生活,庭审中其亦自认在2006年分地的时候未出具其在原集体没有承包地的证明,同时中所屯村出具的证实材料证明2014年征地只有王某一人份的土地补偿款,且土地补偿款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故对解某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果树补偿款、暖窖大棚补偿款,解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新邦律师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否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判断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财产的性质。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土地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方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笔者认为,土地补偿款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土地被征收后,分得份额的人再无法通过土地取得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安置失去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民,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住宅补偿费。住宅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住宅本身所有权归谁。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住宅都进行出资贡献,住宅补偿费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住宅系婚前一方财产的,则属于个人所有。

(4)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归谁。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补偿费归个人所有者。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导读:

征地补偿金的归属与分配是被征地农民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征地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下面是李春和律师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案件详情:

邻村的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后,李某去了张某家,但李某的户籍一直没有迁到张某家,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被政府征用,而张某拿到了26万的征地补偿款。2019年5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征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某的上诉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常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取得的征地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征地补偿具有特殊性质。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征用耕地是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此时,征地补偿已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特殊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也是他们今后生活的主要依据。

取得征地补偿金的前提是他是否是所拥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征收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在本案中,李先生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赔偿金应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应归夫妻一方所有,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在于取得财产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土地征收涉及的三种收费性质不同

1

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是对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具有特殊性属性。如果夫妻二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资格参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

安置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取得其生活

安置补助关系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生产生活和出路。安置补助金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补偿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等等,如果地上附着物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种苗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种苗所有者所有。”

无论是否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幼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的确定标准相同。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种植的农作物,不得转让夫妻共同所有制是因为夫妻关系的确立。作物归种植方所有,苗木补贴归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种植农作物,农作物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青苗补偿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案发时,由于其配偶李某不是张某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张。那个农作物是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的,所以对青苗的补贴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

夫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集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收入分配和土地补偿费。那些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支持支付相应份额的请求。”

安置补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其补偿对象只能是失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夫妻双方都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份额。

李春和律师小结: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文中律师。

土地征收补偿款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14年1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结婚后,李某到张某家中生活,但李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5月,张某提起诉讼,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张某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夫妻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取得的前提是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土地征收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夫妻财产制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一种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判断夫妻财产归属的一种财产制度。这两种财产制度在适用上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张某和李某并无财产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并未规定。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考虑财产取得的时间,二是考虑财产的性质。从时间看,张某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这点并无争议。从财产的性质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故土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丧失所有权的一种补偿。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征收,意味着农民对被征收土地长久的或永久失去。这种失去仅限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具有专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安置补偿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附着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农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种植,该农作物应当属于种植一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农作物并不会因为建立夫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故该青苗补助费就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张某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张某个人所有;农作物系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故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14年1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结婚后,李某到张某家中生活,但李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5月,张某提起诉讼,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张某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夫妻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取得的前提是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土地征收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夫妻财产制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一种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判断夫妻财产归属的一种财产制度。这两种财产制度在适用上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张某和李某并无财产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并未规定。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考虑财产取得的时间,二是考虑财产的性质。从时间看,张某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这点并无争议。从财产的性质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故土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丧失所有权的一种补偿。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征收,意味着农民对被征收土地长久的或永久失去。这种失去仅限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具有专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安置补偿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附着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农作物如果由一方婚前种植,该农作物应当属于种植一方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农作物并不会因为建立夫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故该青苗补助费就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张某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张某个人所有;农作物系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故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