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以后夫妻财产算不算共同财产,分居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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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分居之后算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分居期间赚的钱,离婚时如何分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前都会先分居一段时间,作为之后离婚的铺垫和过渡期。
问题来了,两人在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
我们之前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
王女士和张先生也曾是他人口中的恩爱夫妻。当初结婚时,王女士不顾家人的反对,与家境贫寒的张先生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张先生开始创业,王女士则一边努力工作,一边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小孩。经过多年的努力,张先生已达千万身价,却没能逃过纸醉金迷的陷阱,他和王女士的感情不复从前。
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张先生带着大部分财产从家中搬离,双方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分居,在分居期间,张先生名下的家庭财产持续增长。之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心灰意冷之下,王女士只能同意离婚。
分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应如何分割,就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于如何认定这部分财产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判决思路,亦是主流的判决思路,即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法律规范并未将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外,故应当认定这部分财产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以均分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种判决思路在实践中比较少见,认为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理由是:双方对彼此的财产收益并无贡献,将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在调解结案中,各方也会考虑分居情况及财产贡献等因素,在认可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达成非对半分割财产的调解协议。例如,在往期文章《丈夫失踪十余年,归家竟只为分财产》中,程某与李某纠纷案即是如此,双方最终达成了三七比例分割的调解方案,并非都是以均分为原则。
在2021年1月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意见》的形式,明确“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虽然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前述关于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归属的规定已被废止。但是依《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法律基础的。
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学术讨论中,将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都属于主流观点。所以,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或者其他原因而长期分居的,建议双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分居期间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性质,避免事后分割,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夫妻分居近30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法院判了
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
新民晚报
记者:屠瑜
通讯员:李满园 陆烨波
上海金山区:夫妻分居近三十年,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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