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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买房怎么操作,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该怎么保障权益

2024-01-02 09:19:2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理好(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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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理好(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处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定性与处理

在我国,不少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提供出资已成为常态。然而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习惯等因素,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提供出资时常常表意不明,导致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父母出资款的定性与处理产生较大争议。加之我国离婚率逐年呈上升趋势,催生了大量因子女婚后买房由父母出资而引发的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

在此背景下,如何结合典型案例,正确解读现行法律,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了当下难题。

“出资款”所涉及的法定概念

实践中针对父母出资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一为赠与,二为借贷,二者皆为合同法律关系。

从合同的法律特征来看,合同系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而达成的约定。故不论是赠与还是借贷,父母应对子女及其配偶发出要约,即作出明确“赠与”或“出借”的意思表示,而子女及其配偶应对父母的要约作出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可以通过行为等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立法规定的梳理及演变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际是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个人单独所有为例外。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对“原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即以子女结婚时间为分界线,来推定父母的赠与意思表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优先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相较于“原婚姻法解释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认定的对象主要为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判断父母是否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将产权登记状态纳入了考量的范围当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可知,《民法典》对于该部分的约定,与“原婚姻法”是一致的,即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个人单独所有为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实际确立了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提供出资款的定性原则,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出资款定性的剖析——结合法院裁判观点研读

(一)有“确定的”意思表示

1.有书面约定形成借贷关系的,原则上应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若该书面约定仅有子女一方确认的,则应审查该书面约定的实际形成时间。

若出资时各方就作出了书面约定,如有合同、借条、收据、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可表明双方在出资时已达成了借贷合意,即便仅有子女一方确认情况下,仍应当认定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参考浙江省杭州市江干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出资父母持有款项的转账凭证,且借款借据能印证款项的

若出资时双方并未对出资款的性质进行书面约定,而是事后以书面形式补签或确认的,则应审慎区分该书面约定后补的时间及背景,以判断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一,若补签时间是在子女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则一般仍认定为出资父母与子女及配偶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子女及配偶均负还款义务。

参考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即便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出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之后,且仅有子女一方进行签字确认,鉴于借条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仍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父母出资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其二,若补签时间系发生在离婚前后夫妻关系明显恶化期间的,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父母出资实际为赠与,而非借款。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我国的一种传统习惯,相较赠与而言,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明显偏低。事实上,多数父母已将资助购房看作是对自己财产提前分配给子女的一种方式,并不要求子女返还。但若子女婚姻陷入危机,出资父母出于为己方子女争取更多财产利益的考虑,往往会作出与出资当时不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一方有和父母串通以追认借款的方式,加重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故在配偶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子女与出资父母之间追认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及于配偶,否则对配偶一方有失公允。且对出资父母利益的保护,可以在子女与其配偶的离婚诉讼中,通过综合考虑房产的出资

在此情形下,应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审查补签的时间及背景,以判断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可参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民终606号民事判决书,还可参考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

2.有书面约定双方系赠与关系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约从约,无约从法。

此类情形往往不存在较大争议,且经案例检索,并未找到类比度较高的有效案例,故本文不再进行赘述。

(二)无“确定的”意思表示

1.无书面约定且出资时父母表意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出资父母与子女及配偶之间形成赠与关系,出资款系受赠财产。

从出资目的看,子女婚后父母仍为子女购房提供出资的,往往证明当时父母的经济状况较好,而子女可能经济能力相对较差,无力负担高额房价。因此父母在明知子女偿还能力有限甚至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为其出资购房,其真正目的应是想帮助子女改善居住条件或减轻其经济与生活的压力。

从行为性质看,赠与行为系单务行为,即只要受赠人接受了赠与人交付的赠与物,赠与关系即成立,受赠人系纯获利的一方。而借款行为则是双务行为,借贷关系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交付借款本金,根据双方约定,借贷人除应返还本金外,或还负有给付利息的义务。

因此,根据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规则,在父母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结合出资背景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是合理合法的。

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845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子女与配偶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均为其在购房、装修、还贷、抚育子女等方面提供了资金帮助。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父母均有向双方转账资助购房的款项,且房屋权利均登记在双方名下,故上述钱款均不影响上述房产应属双方婚后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性质,均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2.虽无书面约定且出资时父母表意不明,但子女及其配偶以实际行动证明其与出资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则不再推定为赠与,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实践中,父母往往碍于情面,出资时没有让子女及其配偶立下字据,甚至可能仅口头约定,未形成录音或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子女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还款行为追认了借款事实的,即使父母没有获得借条或借款协议,亦可推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

参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1226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子女婚后向父母借款购房且于购房后向出资父母归还了部分借款。法院认为:父母为证明借贷发生提交了转款凭证,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子女及配偶向父母转还过部分借款,配偶关于该出资款系父母赠与的陈述与其归还款项的行为相悖,因此法院认定,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购房时支付的出资款应系借款。

对“出资款”定性的处理建议

(一)已有原则的遵守

父母出资为子女及其配偶购房已成普遍现象,在夫妻关系稳定的情况下,除父母出资确系借贷行为外,通常不会在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间引起较大争议。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旨在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而非有朝一日收回出资款,故将父母出资款原则上推定为赠与行为。

父母在明知未形成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向子女及其配偶追讨出资款,往往出现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的阶段,此时若轻易支持父母的还款主张,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另外,配偶选择与其结婚或许也将对方能够提供住房作为决定结婚的考量因素,且配偶在婚姻关系中除财产贡献外,亦可能倾注了较多的能力、精力、时间等照顾家庭,例如全职太太该类家庭的贡献度无法也不适合用金钱加以衡量。笔者认为,无特殊情况下,对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款性质的认定应按现有的赠与原则进行处理,符合传统裁判逻辑与社会价值取向。

(二)道德风险的甄别

从公序良俗、社会道德、法律义务等角度出发,子女结婚后父母对其的法定抚养义务已完成,资助购房仅为传统习俗而非法定义务,且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孝顺父母、善待长辈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现已有明确的原则性法律规定,但该原则似乎侧重于保护子女与其配偶的权利,而忽视了对父母权利的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量个案正义。

目前,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所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为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赠与关系或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一道单选题,在父母对出资时借贷关系即已形成举证不能时,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将出资款推定为赠与,则父母在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时,实体正义确有可能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父母的经济状况不足以负担向子女及其配偶给予大额资金赠与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综合判断父母在出资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若父母因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而背负巨额债务且严重影响其自身生活质量的,即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也不应将出资款必然定性为赠与,而应将该出资推定为向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更为妥当。

笔者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应充分审查父母出资时的背景与目的、款项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离婚时出资款还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审理

当前,为了分担子女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比较常见。在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时,这类出资款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赠给自己孩子的还是赠给夫妻俩的?一旦子女离婚了,可否要求子女的配偶返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老齐夫妇诉儿子儿媳返还购房款案,解答了这些问题。

离婚后被前公婆起诉

要求还上百万元借款

小钱刚与丈夫小齐打完离婚官司,又接到了一纸诉状,竟是前公婆老齐夫妇起诉要求她偿还借款一百多万元,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她的前夫小齐。这么多欠款,到底是什么钱呢?

据北京怀柔法院法官助理韩连怡介绍,老齐夫妇将儿子小齐和前儿媳小钱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偿还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百多万元,称这些借款主要用来支付他们二人的购房款。

小齐认可这笔借款的存在,但小钱表示不认可。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

无约定视为赠与

庭审过程中,小钱表示,自己和前公婆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在与小齐的离婚诉讼中,小齐认可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同样的一件事实,不能前后说法不一致。”小钱说道。

为此,法官李晓霞指出,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老齐夫妇主张由他们出资的购房款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

而在举证质证环节,老齐夫妇表示,因为是亲属关系,只和儿子口头说过,没有书面的借据。小钱质证表示,没听老齐夫妇提起过此事。?

老齐这一百多万元购房出资款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赠给自己儿子小齐的,还是赠给儿子儿媳夫妻俩的?

李晓霞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

韩连怡也指出,借款购房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老齐夫妇虽主张口头和儿子小齐约定为借款,但儿媳小钱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也未事后追认,所以不能认定小钱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对老齐夫妇的款项为小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类纠纷,法院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在父母子女不合,或者子女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或其配偶之间容易产生返还出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审理的原则是什么呢?

李晓霞认为,法律充分考虑现实国情,以保障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赠与。

也就是说,在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因购房出资款发生纠纷时,法院会要求父母举证证明出资约定。约定是借款,那就得还。

对于无证据证明出资的情况,韩连怡则表示,需推定为父母出资款为赠与,且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无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时,无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如此,避免了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李晓霞表示,如果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在此提醒,如果父母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以仅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向婚后子女出资,可进行赠与公证,”

记者丨孙莹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属于谁?最高法给出答案了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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