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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虚假离婚无效,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01-02 09:07:0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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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虚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有些当事人因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真实分割”。“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但之后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这类案件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的裁判口径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全部有效”,另一派认为“离婚有效,财产分割部分无效”。这类案件极有争议性。下面就两派司法观点,分而解之:

一、认为离婚协议“全部有效”

理由是:“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与“真离婚”的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即:自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在民政局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之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可以以“假离婚”为名而随意变更民政局所留存的离婚协议,则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故离婚协议之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之风险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这种观点在前几年的判例中,是主流观点。

二、认为离婚协议中“离婚这部分内容有效,财产分割这部分内容无效”

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并非对实际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购买房屋规避限购政策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在于财产分割,而在于达到一方有购房资格的目的,进而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但借助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财产分割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视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经民政局形式审查后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虽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应当以合法有效为前提,即该财产分割条款仍可能存在双方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因而被判决无效的情形。

若离婚后双方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疑时,人民法院需要对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结合房屋限购政策、离婚情节、生活状况、经济往来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目前,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占主流地位,在多个判决中得以呈现。

我们举一个上海的经典判例来说明:

基本案情:2013年1月,小刚(男)和小敏(女)登记结婚,小敏住进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因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购房后小刚要小敏去复婚,小敏拒绝。法院认为: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故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虽然该案例中,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财产分割部分无效,但实践中如何评判“假离婚”非常难,双方前后的商议往往都在家中对话进行,不一定会留下协议、微信、邮件等书面材料。

一方说“我们是假离婚”,另一方说“你误会了,是真离婚”;一方说“离婚至今一直共同居住,所以是假离婚”,另一方说“这只是对你居住困难的照顾”或者“这只是为了不让孩子、父母知道,才离婚不离家”,所以实践中需要寻找种种证据来证明,比如亲友和邻居的证词、双方发生争议后的协商记录等。同时,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不一样,虽有判例在前,但案情各有差别,具体个案是否值得法官突破,也是一个重要考量。

两种司法观点都有其法律依据支撑,背后代表的是两种价值取向,如何抉择这是另一个宏大的话题。另外,我们也注意到:

2021年1月2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又联合发文《关于加强住房赠与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希望这一系列组合拳,能减少炒房行为,规范房产市场,也彻底杜绝因取得购房资格而“假离婚”的现象,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假离婚贷款买房犯法吗?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个“限购”政策,导致许多夫妻为买上二套房,铤而走险去民政局办“假离婚”。“假离婚”买 房虽然不遵守政策,但是假离婚虽然表面是假,但是你拿着结婚证去民政部门办离婚,出来时 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因此,假离婚其实会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贷款买房犯法吗?   

事实上,假离婚贷款买房并不犯法。就是你们夫妻双方是所谓的“假离婚”,但在法律上你 们就是真离了,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都会被分割。   

所以,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假离婚贷款买房的行为,假离婚贷款买房犯法不 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就向前面所说的,“假离婚”在法律上是真离婚,你们领了那张离婚证, 就证明你们现在不再是合法夫妻了,只能在复婚才属于合法夫妻。

不过,就算你们可以在复婚,继续做合法夫妻,但被“假离婚”一搞,你们之间的房产、债 款等都因此发生变化。所以,要打算走这一步的,可以看下假离婚之后的法律后果:   

1、财产丧失风险。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此时,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独立的个人,若一方买房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离 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

2、人财揭失。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 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因此,为了买房而自愿假离婚的另一方,就面临人财揭失的巨大风险。   

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按规定,要结成婚姻关系,首先就得上民政部门办结婚证。而在离婚的时候,也还是要去 民政部门办离婚证。不过,在离婚的时候你们还得进行财产分割,确定子女的抚养权等。所 以,即使你们是假离婚的,因为走过民政部门,即使你们同意是假的,但是拿到法律上去,因 为都是按正常流程办的离婚手续,所以你还是得承担离婚了的法律后果。   

实际中,假离婚了,还去买房的,可能需要面临“财产丧失”风险,甚至“人财揭失”的法律 后果。

1、财产丧失风险。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 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会被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在这 种时候,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独立的个人,若是一方去买房,然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 离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

注意,假离婚将会承担财产丧失风险,这是存在的事实,不是说你们最后有没有复婚的问 题。因为在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个人买的房产,一般是认定为个人房产的,即使你们之后在结 合婚姻,也不能改变房子个人所有变夫妻共同财产。   

2、人财揭失的风险。婚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果已 经办理离婚登记,就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就不 能再恢复。因此,为了买房而自愿假离婚的另一方,就面临人财揭失的巨大风险。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一个“限购”政策,导致许多夫妻为买上二套房,铤而走险去民政局办“假离婚”。“假离婚”买 房虽然不遵守政策,但是假离婚虽然表面是假,但是你拿着结婚证去民政部门办离婚,出来时 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因此,假离婚其实会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贷款买房犯法吗?   

事实上,假离婚贷款买房并不犯法。就是你们夫妻双方是所谓的“假离婚”,但在法律上你 们就是真离了,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都会被分割。   

所以,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假离婚贷款买房的行为,假离婚贷款买房犯法不 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就向前面所说的,“假离婚”在法律上是真离婚,你们领了那张离婚证, 就证明你们现在不再是合法夫妻了,只能在复婚才属于合法夫妻。

不过,就算你们可以在复婚,继续做合法夫妻,但被“假离婚”一搞,你们之间的房产、债 款等都因此发生变化。所以,要打算走这一步的,可以看下假离婚之后的法律后果:   

1、财产丧失风险。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此时,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独立的个人,若一方买房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离 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

2、人财揭失。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 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因此,为了买房而自愿假离婚的另一方,就面临人财揭失的巨大风险。   

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按规定,要结成婚姻关系,首先就得上民政部门办结婚证。而在离婚的时候,也还是要去 民政部门办离婚证。不过,在离婚的时候你们还得进行财产分割,确定子女的抚养权等。所 以,即使你们是假离婚的,因为走过民政部门,即使你们同意是假的,但是拿到法律上去,因 为都是按正常流程办的离婚手续,所以你还是得承担离婚了的法律后果。   

实际中,假离婚了,还去买房的,可能需要面临“财产丧失”风险,甚至“人财揭失”的法律 后果。

1、财产丧失风险。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 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会被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在这 种时候,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独立的个人,若是一方去买房,然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 离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

注意,假离婚将会承担财产丧失风险,这是存在的事实,不是说你们最后有没有复婚的问 题。因为在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个人买的房产,一般是认定为个人房产的,即使你们之后在结 合婚姻,也不能改变房子个人所有变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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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假 效应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