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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能不能牵扯到对方,离婚有一方离家出走法律怎么处理

2024-01-02 08:43:1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财产第三人可以要求分割吗法律(一方离家出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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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第三人可以要求分割吗法律(一方离家出走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离婚不能分割的四类财产#财产分割 2、离婚时财产没分割,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3、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离婚不能分割的四类财产#财产分割

离婚不能分割的4类财产。无论是谁先提出离婚,这4类财产都是不能分割的,仅为一人所有。

第一: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对象的财产。

第二:婚前财产。这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参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的。

第三:结婚的彩礼。正常的情况下,彩礼属于男方家庭给女方的财产,因为彩礼是婚前所获得的。因此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彩礼属于婚前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也不能够要求分割。

第四:农村的宅基地。这种不属于其他财产,确切来说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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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没分割,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几个月,女方意识到,男方继承的房子在协议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现在是否还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1、能否分割的前提——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何主张进行分割房产?3、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了只能其一个人继承,否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况除外。)

二、离婚后如发现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的,任意一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不管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只要一方能举证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诉讼时效,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一旦另一方抗辩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则该方丧失了本案的胜诉权。

1、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系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系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从其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2、协议离婚后,如果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事宜发生纠纷的,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

双方系就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也为三年,起算点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方应履行却未履行的时间节点。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离婚后,如果双方就未处理的财产主张进行分割,如主张的是具体的财产的分割,则没有诉讼时效;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只能向另一方主张侵权,要求赔偿,再次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而如果夫妻仅就某个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该权利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物权,而物权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但是如果另一方已经处分了该财物,且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上述财物,对方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这又变成了债权请求权,则再次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受损失方知道其被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四、具体到本案中,尚未分割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物权请求分割,是没有诉讼时效的。所以女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Q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A

有些诉讼法学者认为,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成为独立之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债权人无法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导致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使债权人的权利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而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对此,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离婚案件中应当列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所持理由为∶

(1)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债权人与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之间都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对原告、被告拥有共同债权。债权人既不能同原告成为共同的原告,也不会同被告成为共同的被告,而是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出现的,可以对原告、被告提起诉讼。所以,债权人不属于共同诉讼人,而是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且部分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果将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另案处理,一方面容易形成诉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违背"两便"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容易导致两案处理结果相互矛盾,造成诉讼程序繁杂。

持反对观点的人士认为,离婚案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很大时,会造成审理复杂化,影响婚姻关系的处理,引起矛盾激化。

我们认为,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离婚诉讼,理论上可以继续进行探讨。离婚之诉虽是复合之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是前提和基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是从属之诉。因此,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应当慎重。至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另一个诉讼向离婚夫妻主张。按照本条规定,即使离婚判决对债务分担比例作出处理,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其债权的实现不受影响。

Q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A

有些诉讼法学者认为,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成为独立之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债权人无法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导致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使债权人的权利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而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对此,来自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离婚案件中应当列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所持理由为∶

(1)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债权人与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之间都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却对原告、被告拥有共同债权。债权人既不能同原告成为共同的原告,也不会同被告成为共同的被告,而是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出现的,可以对原告、被告提起诉讼。所以,债权人不属于共同诉讼人,而是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且部分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果将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另案处理,一方面容易形成诉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违背"两便"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容易导致两案处理结果相互矛盾,造成诉讼程序繁杂。

持反对观点的人士认为,离婚案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很大时,会造成审理复杂化,影响婚姻关系的处理,引起矛盾激化。

我们认为,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离婚诉讼,理论上可以继续进行探讨。离婚之诉虽是复合之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是前提和基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是从属之诉。因此,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离婚诉讼应当慎重。至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另一个诉讼向离婚夫妻主张。按照本条规定,即使离婚判决对债务分担比例作出处理,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其债权的实现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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