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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农村拆迁补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08:39:5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拆迁补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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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民事诉讼:对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享有按份额的共有权利 2、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用拆迁款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3、女方有权分割这笔拆迁补偿款吗?

民事诉讼:对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享有按份额的共有权利

一、原告陈述

金某云(2006年过世)与被告单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原告金某1、金某2和被告金某3。2006年12月15日,金某云因病去世,留有x市x区x街道x村x1、x2号房屋。该两处房屋均系由原x村x溇4间老屋因新建大运河于2005年拆迁置换而来。

原x溇老屋系由金某云作为土地使用者,以全体家庭人口(包括两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现x村x1、x2号房屋未办理任何登记。2022年,x区政府启动城市有机更新项目,x村列入整村拆迁范围。

两被告在未告知两原告的情况下,独自与相关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据原告向有关部门了解,案涉x村x2号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约为480万元,两被告已领取其中30%的拆迁补偿款,并拒绝向两原告支付分文。

二、原告观点

案涉x村x2号房屋系原x溇老屋拆迁置换而来,两原告作为老屋立基人口,且建房时已成年并工作多年,对家庭财富积累具有一定贡献,应认定为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对案涉x村x2号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及拆迁利益。

同时,父亲金某云去世后未留有遗嘱,两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享有对归属于被继承人金某云财产的各四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

三、被告单某、金某3共同辩称

1、关于二原告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主张。1984年审批建房时,是基于原房屋基础上的翻建,翻建前后占地面积并没有改变,且是根据村镇规划的需要,虽然有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全家五个人口,但与人口因素无关,何况该房屋又已于1988年10月拆除翻建,翻建审批时二原告均已出嫁,并无二原告的人口因素。

也就是说,1988年10月的翻建审批,是基于除二原告外的其他三个人口因素确定的面积,且该房屋也已于2006年被征收,共获得各项征收补偿款合计156015元。因此,二原告主张有人口因素并对建造房屋有贡献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二原告是否对坐落于x村x2号现有被征收房屋享有继承的权利。案涉房屋建造于2006年,当时金某云因身患严重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自知来日无多,遂与三弟金锦林和妻子单某商议,决定将该宅基地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某3(当时x村无论是亲属或邻里间,均以这种方式交易)。

金某3全额出资建造了案涉房屋,先后分二次将10万元转让款交付给母亲单某,并承诺负责单某的生养死葬,金某云未待案涉房屋竣工就离开人世。因此,案涉房屋虽因政策原因仍登记在金某云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应当为金某3,金某云在该房屋中已无份额,二原告主张的继承份额并不存在。

3、退一步讲,即使二原告对于金某云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也应当不分或少分。金某云于2006年去世,去世前十多年,因患严重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生活需人全程照料。

而二原告作为金某云的女儿,从来不管不顾。当时金某云提出希望到大女儿金某1家住几天,因为嫌老人大小便失惊,不到二天就送其回家,气得老人家病情进一步加重。如果当时金某云有遗嘱方面的法律意识,相信是绝对不会让二原告继承其遗产的。

因此,二原告对被继承人未履行扶养义务,甚至遗弃被继承人,本案被告金某3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共同一起生活,而二原告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应当不分或少分。

四、庭审意见

1、根据查明事实,原x溇老屋共四间,其中一间为金某云、单某在三个子女出生前买入,一间为金某云、单某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建造并于1984年翻建,一间为金某云、单某、金某3审批建造,一间为金某1、金某2出嫁后买入;

金某1、金某2除其中一间平房翻建时系金某云户常住人口外,对其余三间房屋及相应宅基地的取得并无贡献,而对于翻建的平房,也并无证据证明金某1、金某2系该房屋及相应宅基地取得时的审批人口。

2、x街道x村x2号房屋系通过易地安置宅基地后新建,并非同面积房屋的置换。而根据2006年3月9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算表(易地新建),x街道x村x2号房屋所涉宅基地安置人口仅为金某云、单某二人,宅基地面积也远小于原被拆除房屋的宅基地面积,金某1、金某2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对金某云、单某取得上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存在贡献。

3、金某1出嫁后户口已不在x村、金某2出嫁后也已随夫家易地安置宅基地建房,而2006年杭甬运河、镜水桥工程采用易地安置宅基地方式进行补偿,即使金某1、金某2对原x溇老屋部分享有共有。

因上述房屋均已在拆迁中灭失,其也仅对原房屋补偿款部分享有共有权,而并非对新安置的宅基地及在此新建的房屋享有共有权。故对金某1、金某2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单某、金某3辩称金某云夫妇已将x街道x村x2号房屋宅基地转让给金某3并由金某3出资建造,房屋实际所有人为金某3。

4、本院认为,除单某自述及证人金锦林的证言外,单某、金某3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宅基地买卖的情形,而证人孙仁锦、王国海、叶兴华、余志刚等人的证言,也仅能证明金某3参与了房屋建造事宜,并不足以证明其为房屋所有人,结合x街道x村x2号房屋建成后由单某一人居住及本次拆迁该房屋拆迁款由单某领取的事实,对于单某、金某3的该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

5、至于金某1、金某2对x街道x村x2号房屋是否享有共有份额。本院认为,如前所述,x街道x村x2号房屋系属于金某云、单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金某云已于2006年亡故,且生前未留下遗嘱,故金某1、金某2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共有权。

6、至于共有份额的确定,本案中,金某云生前与单某、金某3共同生活,且金某3对于金某云、单某x2号房屋的建造贡献较大,单某、金某3在分配金某云遗产时,可适当多分。故本院酌情确定单某、金某3、金某1、金某2分别对金某云遗产享有25%、35%、20%、20%的份额。

据此,金某1、金某2对x街道x村x2号房屋各自享有10%(50%×20%)的份额。现因x街道x村x2号房屋已被拆迁,共有基础已丧失,故金某1、金某2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因x街道x村x2号房屋安置人口仅单某一人,故金某1、金某2仅对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项下涉及房屋因素相关部分的征收权益享有共有权利,对应的补偿项目即确权房屋货币补偿款(含10%奖励)4510080元、净值价面积补偿款31356元、装修补偿金额196611元,共计4738047元。

故经核算,金某1、金某2各自可分得的拆迁补偿款为473804.7元(4738047元×10%)。

五、法院判决

确认原座落x区x街道x村x2号房屋经继承析产后,由原告金某1、金某2各享有10%份额,原告金某1、金某2各分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款473804.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用拆迁款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一男子与一女子,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后,2020年11月生育一子。

2021年3月份,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起诉与女方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也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准许男方与女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

双方离婚后不久,女方得知在结婚期间,2019年男方曾私自全款购买一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于是,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开庭时,男方抗辩:购买房产的款项使用的是自己的个人拆迁补偿款,因为自己婚前有一套农村房屋,该房屋在2019年拆迁,自己获得拆迁补偿款100万元,自己用100万元中的60万元购买了本案的房产。

所以,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仅提供了购房合同,未提供其他证据。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予分割。

女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抗辩认为房产是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情况。

所以,该房产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房产由男方占有、使用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房产的所有权仍判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参照市场价补偿女方对应的房产折价款。

因女方未申请对房产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法院也无法判断,所以按照当时房屋的购买价格予以折价补偿。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支付女方房产折价款300000元。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男方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男方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证明,证明在2019年自己获得个人拆迁补偿款100万元。

男方也提供了购房合同、购房时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在收到100万元拆迁补偿款后,在三天后用该银行卡直接支出60万元来购买房产,说明这套房产是自己的个人房产。

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主张房款

依据男方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说明60万元购房款项为拆迁补偿款性质,60万元购房款系男方个人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男方用该60万元购买的房产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男方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最终,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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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权分割这笔拆迁补偿款吗?

男方婚前花费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后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10年后,期间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获得补偿款150万元,现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50万元。 女方是否有权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未明确给予一方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拆迁款女方有权分割吗?要具体分析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该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为男方个人财产。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男方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女方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所以该部分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

男方婚前花费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后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10年后,期间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获得补偿款150万元,现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50万元。 女方是否有权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未明确给予一方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拆迁款女方有权分割吗?要具体分析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该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为男方个人财产。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男方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女方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所以该部分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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