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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买了房算共同财产吗,夫妻同居一方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08:37:2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婚后买房女方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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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婚后买房女方没出钱算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夫妻一方偷偷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2、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偷偷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以案释法︱弘扬蒙古马精神】夫妻一方偷偷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另一方知情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买受人该如何维权?本期小编以案释法,带你详细了解该类案件责任划分问题。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8日,胡某某向冯某某购买海拉尔区某小区一车库,并以胡某某代为冯某某清偿12.5万元借款作为购买车库款项,双方约定于2012年9月15日将出让车库进行交付。而交付之日,冯某某以与妻子孟某离婚且车库为孟某私人财产为由,拒不交付车库。胡某某遂将冯某某、孟某起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其交付车库,并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查明:

2012年7月7日,冯某某从他人借款12.5万元,胡某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冯某某未还款,胡某某代为清偿借款。2012年9月8日,胡某某与冯某某签订了购买车库合同,约定冯某某将海拉尔区某小区一车库出售给胡某某,以偿还胡某某代为清偿的12.5万元借款。由于该车库产权所有人为孟某(冯某某妻子),胡某某遂要求孟某也要在合同上签字,冯某某称孟某在家带孩子不方便过来签字,并拒绝胡某某同其回家见证孟某签字,后冯某某在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他人代签合同,并交给胡某某。法院另查明,冯某某与孟某于2007年8月24日结婚,2010年11月2日孟某购买该车库,2012年9月11日双方离婚。

裁判结果:

海拉尔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冯某某、孟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该车库交付给原告胡某某,并协助原告办理该车库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车库系冯某某与孟某婚后取得,被告冯某某辩称该车库是孟某父亲赠与给孟某,属个人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车库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被告孟某辩称其对车库买卖事宜并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冯某某拒绝原告胡某某跟随其回家见证孟某签字,并于合理时间内将带有孟某签字字样的合同交予原告胡某某,且冯某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予原告胡某某作为交付手续,原告胡某某作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签字系孟某本人所签、买卖合同事项系冯某某与孟某协商的结果。故对被告孟某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鲁法案例【2023】10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当其中一方擅自处理时,第三人能否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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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2014年,双方购买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某房产一套,即本案案涉房产。2022年,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案涉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南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经司法鉴定,市场价值为149.5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系原告与被告婚后购置,虽然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的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南某购买案涉房产时,应当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基本的了解,在未作认真了解的情况下,仅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产价值近150万元,被告南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产,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南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买房产,无法认定其购买行为出于善意,故被告南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南某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限被告李某与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交易的房屋恢复至交易前登记的状态。

法官后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分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追认才合法有效,擅自处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另外,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方的权利,规定了善意取得条款,即第三人对于财产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交易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如若受让方不符合这三款规定,则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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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如何处理?

首先确认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擅自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确认房屋买卖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项条件,不知情 合理价格 已经登记,那么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夫妻另一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害赔偿。

若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可诉请返还房屋,解除合同。

注意,诉请非常重要。如果诉请夫妻一方擅自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会出现败诉,之前说了合同因善意取得而有效。这时应当诉请解除合同等。

同样,在夫妻另一方提起的赔偿损失的诉讼中,不仅可以要求支付房屋价款一半,并且可以要求多分。搞错诉请损失很大。

首先确认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擅自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确认房屋买卖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项条件,不知情 合理价格 已经登记,那么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夫妻另一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害赔偿。

若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可诉请返还房屋,解除合同。

注意,诉请非常重要。如果诉请夫妻一方擅自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会出现败诉,之前说了合同因善意取得而有效。这时应当诉请解除合同等。

同样,在夫妻另一方提起的赔偿损失的诉讼中,不仅可以要求支付房屋价款一半,并且可以要求多分。搞错诉请损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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