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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返还财产的规定,民法通则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

2024-01-02 08:29:3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在民法中有没有关于占有他人财产应予以返还的法条规定废话肯定有呗、民法的物权就清楚规定了物的权利、占有他人合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在民法中有没有关于占有他人财产应予以返还的法条规定

废话肯定有呗、民法的物权就清楚规定了物的权利、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肯定要返还有相应损失还需赔偿

二、返还与退还的法律区别

“返还”两个字最早出现于何年何月已经无可考究,但所谓“返还”就像返还网站那样,人们通过网络购物得到返还现金的意思。

退还基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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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交还。

法院判定返还原物的基本法律依据: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

三、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不是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有对债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有权请你返还给我。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人不同。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被请求的对象不同。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功能与效力不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

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法权》第三条国家在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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