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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最有效,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2024-01-02 08:14:4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有几个?(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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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有几个?(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原则 2、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用共同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偿还? 3、遗产分配原则:哪些情况可以多分遗产?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原则

【案情简介】

张某(女方)与邵某(男方)于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取名邵小某。2014年8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北京市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均进行了相应约定,大部分财产问题双方均无争议,只是对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争议较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该套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该房屋还有剩余贷款20万元,该房产所剩贷款由张某独自偿还,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变更,待变更时,邵某需主动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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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邵某与张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张某和双方女儿邵小某共同所有,份额各占50%,邵小某23周岁过户房产至其名下。张某称该份《离婚补充协议》系男方邵某到其工作单位大吵大闹,为了不影响工作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此后张某多次要求邵某配合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手续,但邵某拒不配合,后酿成纠纷,张某遂委托本律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西城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邵某协助张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至起诉前,张某已将该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完毕并办理了解押手续。

庭审中,邵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但双方后续又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该《离婚补充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张某和其女儿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邵小某23周岁房产过户至她名下。《离婚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的变更,应以《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即确认坐落于西城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归原告张某个人所有,被告邵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和建议】

当下,由于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房产分割问题已成为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若《离婚协议书》中就房屋过户的期限约定不明,相对方又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且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故建议夫妻双方在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时最好先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一旦发生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书》的情形,对方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用共同财产以外的个人财产偿还?

关键词: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 债务纠纷

记得前几年有一则新闻,说的是武汉有一位“快递奶奶”,步行送快递为死去的丈夫还债,具体新闻内容是:快递奶奶的丈夫因病去世,生前治疗期间欠下了债务。快递奶奶后半生的时间都在步行送快递偿还这笔债务,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感叹这份真情的背后,也许很多人都不禁思考,她的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她是否有义务为死去的丈夫偿还债务?

快递奶奶在其丈夫死后,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完完全全是其个人财产,此时快递奶奶是否仍然需要用于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对此问题,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也无论是否有一方已经去世,都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其他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应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快递奶奶是否应当以自己送快递而产生的所得来偿还丈夫生前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有争议的。

实务中,我国的司法裁判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接下来我们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请求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背,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然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不应当扩及到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案例。

【案例二】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507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焦某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与黄某离婚后取得财产属于焦某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因此,焦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仅应以其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焦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以上案例显示,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观点。

《民法典》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也进行过回应,结论还是一事一议。最该人民法院认为: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是否应当扩及到非举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关系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夫妻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的平衡问题。如何探索一套既能体现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性特征,又能给未举债的另一方提供一种切割风险、开始新生活的机制的裁判思路,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其实这说了也等于没说。

那么有没有办法来减少风险?

我们先看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办法,要么提前让夫妻双方确认是共同债务,要么事后来主张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事后主张通常都比较困难,所以大部分债权人都是在出借款项的时候,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来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看过我之前文章《不得不和配偶一起签字担保时怎么办?》的小伙伴,应该能够想到:在与债权人签订债务相关协议的时候,最好不要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非举债一方同意仅用夫妻共同财产做还款担保。但是一定要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非举债的一方也最好能加上一句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在目前十分不确定的司法实践中,我认为也是可以减少一方个人婚前或者单身后获得的财产被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的。

-转自盈科高伙周哲律师

遗产分配原则:哪些情况可以多分遗产?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根宝于2019年2月21日死亡,其与秀兰为夫妻,两人生育了德华、强华、雪琴三子女。

根宝在其死亡前的16个月患病期间,由德华照顾。

根宝死亡后,其存款账户的存折中有余款70万元。

因就秀兰的养老问题和根宝的遗产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依法分割财产。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先进行析产,上述存款作为根宝与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秀兰所有,另一半作为根宝的遗产。根宝在其死亡前长达16个月的患病期间一直由德华照顾,德华对根宝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根宝的遗产时,应予适当多分。最终判决:秀兰分得42万元,强华和雪琴分别分得7万元,德华分得14万元。

三、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此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二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养主要依靠该继承人进行。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根据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表现综合判定。生活上的照料如对被继承人的衣、食、住、行进行照顾,协助被继承人就医,对被继承人进行陪护或者护理等;经济上的支持如定期或者不定期给予被继承人赡养、扶养费用,承担被继承人生活或者就医的费用;精神上的慰藉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探望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心灵上的关怀。

此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如果其并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可以视情况对其少分直至剥夺其继承权。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一般指无独立生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可以适当多分。

此外,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继承类案件、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等领域法律业务。

遇到相关纠纷,欢迎私信,可免费咨询一次。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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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继承系列


继承:法定继承的三条基本原则

继承:忽视法律,被妹妹的儿子分走一半房产

继承:从继承开始时点看,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遗产争夺战中,常见遗产范围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根宝于2019年2月21日死亡,其与秀兰为夫妻,两人生育了德华、强华、雪琴三子女。

根宝在其死亡前的16个月患病期间,由德华照顾。

根宝死亡后,其存款账户的存折中有余款70万元。

因就秀兰的养老问题和根宝的遗产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依法分割财产。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先进行析产,上述存款作为根宝与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秀兰所有,另一半作为根宝的遗产。根宝在其死亡前长达16个月的患病期间一直由德华照顾,德华对根宝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根宝的遗产时,应予适当多分。最终判决:秀兰分得42万元,强华和雪琴分别分得7万元,德华分得14万元。

三、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此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二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被继承人的赡养、扶养主要依靠该继承人进行。

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根据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等方面表现综合判定。生活上的照料如对被继承人的衣、食、住、行进行照顾,协助被继承人就医,对被继承人进行陪护或者护理等;经济上的支持如定期或者不定期给予被继承人赡养、扶养费用,承担被继承人生活或者就医的费用;精神上的慰藉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探望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心灵上的关怀。

此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如果其并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可以视情况对其少分直至剥夺其继承权。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一般指无独立生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可以适当多分。

此外,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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