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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拆迁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拆迁房屋离婚后怎么分配财产

2024-01-02 08:14: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离婚后再婚房屋拆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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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房屋拆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婚前承租的公房,结婚后动迁了,动迁利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遇上拆迁,这笔账怎么算? 3、二婚过几年能分割财产

婚前承租的公房,结婚后动迁了,动迁利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部分再婚家庭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均已承租过公房,其

本文中,方律师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分享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之所以说它典型,是因为在这个案例中分别涉及到两套婚前承租的公房,但其实际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其中一套公房的动迁利益被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套却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是为何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万阿姨和老王是二婚。1988年结婚前,两个人各自承租了一套公房。万阿姨承租青莲街房屋,老王承租上南二村房屋。婚后,双方的户口均在各自承租的公房中没有动,只是万阿姨带着自己和前夫的两个儿子一起搬到老王承租的公房里生活。

1995年,也就是婚后,老王花了7200元买断了上南二村公房的售后产权,产权人一栏登记的是老王的名字。2005年,万阿姨承租的青莲街房屋遇国家动迁,产权调换了一套航头镇的安置房屋。因为拆迁款足够抵扣安置房的折价款,于是就没有另外花钱。此外,根据万阿姨和动迁组签的动迁协议,当时被安置人一共有4个,分别是万阿姨和自己小儿子一家三口,没有老王。

2016年老王去世,于是老王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王找上门来,要求分割老爸的遗产。这个时候,老王上南二村房屋价值167万,万阿姨航头镇的安置房屋价值120万左右。至于这两套房究竟是不是老王的遗产,双方产生了矛盾。老王的女儿小王认为,老王当年买断产权的行为以及后来的拆迁安置均发生在两个人结婚之后,所以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老爸的遗产应为两套房价值的一半,也就是大概140万左右。但是万阿姨认为,自己动迁来的航头镇房屋应属自己的婚前财产,老王的遗产应该只有上南二村房屋价值的一半,也就是只有83万。

后来,因双方谈不拢,只好就闹上了法庭。2018年,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小王的说法,认为两套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老王的遗产,由小王和万阿姨继承。同时考虑到老王晚年一直由万阿姨和万阿姨两个儿子在照料,且万阿姨的两个儿子均表示自己所获遗产全部转赠给万阿姨,因此判决万阿姨最后拿到两套房的产权,但是要支付小王45万的房屋折价款。

2019年,万阿姨不服上诉到了上海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推翻了一审判决,做出了改判。一中院认为老王的遗产应只有上南二村房屋的一半,航头镇房屋应属于万阿姨的婚前财产,并非老王的遗产。于是改判两套房的产权仍归万阿姨,但是万阿姨仅需支付小王16.7万的折价款即可。2020年,小王不服又申请了再审,但最终被二中院驳回,维持了二审判决。

事情到这里,万阿姨花了3年时间打的这3场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中的2套公房都是老王和万阿姨婚前承租的,因此单从房屋

一是婚后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什么意思呢?在这个案件中,老王曾在1995年花了7200元买断了公房的售后产权,这7200元看似不多,但因当时二人已经结婚,因此从性质而言,其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的投入。即使最后房子仅登记在老王一人名下,但它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是要对半分的。相反,万阿姨航头镇的房子在拆迁安置的时候并未补过差价,换句话说,其自始至终均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因此这套安置房应属万阿姨婚前财产的转化,即为万阿姨的个人财产。

二是另一方对公房有没有居住利益。本案中,有两个事实可以证明老王对航头镇的房屋并无任何居住利益。一是二人婚后,一直住在上南二村的房子里,老王并未在万爱一航头镇的房屋内居住过;二是安置航头镇房屋的时,被安置人中并不包含老王,此即说明动迁时,也未考虑老王的因素。因此从居住利益这个因素上来说,航头镇的房屋也是和老王没有任何关系的。

文章最后,我来总结一下。征收补偿利益应属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只看是婚前购买的还是婚后购买的。法院在判断时,往往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婚后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以及另一方对公房是否享有居住利益。如果既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又不享有任何居住利益,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与另一方无关。

(注: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得类推适用)

离婚遇上拆迁,这笔账怎么算?

离婚前赶上房屋拆迁,最初的《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中确有女方的名字,可办完离婚手续到了拿新房时却一无所获,于是诉至法院索要补偿30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情介绍

小娟与小军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协议离婚。“2010年时,我俩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他父亲代表全家签订补偿协议,登记表上明确我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可到了2016年安置房屋分配下来,却没有我的份额。”小娟认为,小军一家与拆迁部门“串通”,重新上报登记表,将自己剔除在外,导致其无房可分,造成重大损失,于是将小军及其父母、祖母,以及村委会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每平米1万元价格补偿30万元。

“两人离婚前已涉及动迁,办离婚手续前,关于原告这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问题,是其父亲主动要求撤回。”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最初登记表上的安置面积为163平方米,其中包括小娟名下的30平方米,但这张表上仅有村委会盖章,并未进入审核。

小军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小娟的父亲称,两人都离婚了,小娟就不帮我们一家争取这30平方米的面积了。”随后,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子女,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需要分割的财产。2011年10月,被告小军一户在《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上对家庭成员重新进行申报登记,没有了小娟的名字,安置面积也变成133平方米。

这之后小军又再婚生子。于是2016年4月,小军一户对家庭成员重新申报登记,人员包括四名被告,以及被告小军的再婚妻子许某,安置面积为163平方米;2016年9月,登记人员又增加了被告小军和许某的儿子,安置面积也变成了193平方米,在这份登记表上,被告村委会及公安部门,街道和区征地动迁部门均盖章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小娟的户口从未迁入被告家;原告陈述,其户口一直在娘家,其和小军结婚时老房子已经存在。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动迁安置的权益,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被告小军一户当时拆迁适用的《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拆迁范围内不具有常住户口、户籍在拆迁范围外的配偶,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据此,原告户籍虽然从未迁入被告家,但如其和小军未离婚且经小军户申请,可以列入安置人口;小军的父亲作为户主虽然在2011年6月15日的《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中申报的家庭成员包括了原告小娟,但此时的登记只是初始登记,从上述登记表中仅有被告村委会的盖章即可看出,审批流程远未结束,动迁安置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

而原告小娟和被告小军已于2011年8月23日离婚,在此情况下,被告小军一户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2011年10月8日对安置人员重新进行申报登记,合情合理;原告在动迁安置结果最终确定前即已和被告小军离婚,依照前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已不属于被告小军“户籍在拆迁范围外的配偶”,所以原告已不具有被拆迁安置人员的身份。

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和被告小军的身份关系不发生变化,依照上述办法的规定,原告也仅属于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列入安置人口”的情况,而非必须列入安置人口,被告小军一户作为被拆迁人,也可以不将原告列入安置人口。

其次,本案被告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发生的变化,据实对被安置人员进行了申报,相关部门对被告一户如何进行安置、对被告一户申报的安置人员变更能否受理亦是根据职权依法核定,并不由被告特别是被告小军一户所决定。

再次,从2011年10月8日被告小军一户在《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上对家庭成员重新进行的申报登记可以看出,该户在被告小军和原告离婚后,重新申报的被安置人员减为四人,安置面积也减少了30平方米,由此足可看出其并无侵害原告拆迁权益的故意,至于被告小军一户之后因家庭成员发生变化而获得了更多拆迁利益,与原告利益是否受损不具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小娟在拆迁安置最终确定前,已不具被拆迁安置人员的身份,根据拆迁政策,其不再享有相关的权益,被告也无侵害原告权益的故意或过失,所以原告所称的被告侵犯其拆迁安置权益的事实无从谈起,其所称的被告小军一户和被告村委会串通损害其利益更是没有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一户在2011年6月申报了被拆迁安置人员之后,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8月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无任何需要分割的财产。”承办人指出,在这之后原告称安置房屋已分配给了小军一户而无原告的份额,并要求被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明显与事实不符而有违诚信,如果原告享有拆迁安置份额,从常理推测,其断不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无任何需要分割的财产,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如上。

二婚过几年能分割财产

第二次婚姻是在离婚或丧偶后再次结婚。第二次婚姻和第一次离婚,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再婚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夫妻在再婚前取得的财产。如何划分第二次婚姻的家庭财产?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案例:

父亲再婚了,然后房子被拆除了,但这个女人的户口不在我家,他们在拆迁前结婚了,房子和财产应该如何划分?但老房子是我父母以前建的,这是婚前财产吗?

徐宝同律师团队认为,老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如果你父亲的老房子婚后一直住着使用,你就不会进一步投资老房子,也不会通过老房子牟利。拆迁时,老房子可以换取补偿或拆迁房屋,房屋也会增值。然而,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不是人为经营和投资的结果。因此,它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拆迁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没有老房子的拆迁,就没有补偿或取得拆迁房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保管相关的拆迁凭证,证明拆迁房屋或补偿是由老房子获得的。

但你父亲婚后的工资,或者你父亲婚后购买的物品,都是婚后的共同财产。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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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父亲再婚了,然后房子被拆除了,但这个女人的户口不在我家,他们在拆迁前结婚了,房子和财产应该如何划分?但老房子是我父母以前建的,这是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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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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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老房子的拆迁,就没有补偿或取得拆迁房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保管相关的拆迁凭证,证明拆迁房屋或补偿是由老房子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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