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拆迁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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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该如何分配? 2、婚后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3、房屋拆迁中,被安置人是否享有补偿房屋产权份额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该如何分配?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乡结合部大量住宅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如果拆迁安置之后,又出现夫妻双方劳燕分飞的情况,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是哪一种共有关系?使用权如何分配?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李娜与王小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同王小龙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位于某村的住宅。
2018年5月,由于某村拆迁,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按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拆迁部门按照现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龙4人,安置给王父A、B两处楼房房屋,并支付相应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后王父领取了上述补偿费用,也收取了两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与王小龙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共同房产。
李娜认为,以王父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人,每人的安置面积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与王父、王母及王小龙分割两处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辩称,房子系拆迁而来,原房屋是王小龙和李娜结婚前由王父购买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资和参与建房。李娜与王小龙已经离婚,丧失了共同居住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明确记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务和房产。李娜获得47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抵扣了王父40平方米的房屋;所安置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
02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李娜补充诉称,因王父、王小龙辩称将B处房屋已经出售他人,故要求确认李娜对A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可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法院认为,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王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案涉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签订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行为,合同效力及于4人。原、被告均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迁安置获得的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王父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王父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关于李娜抵扣王父原房屋面积40平方米房屋导致李娜应承担的相应补偿问题,因双方对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案涉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权利人尚未进行析产,故该补偿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父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A处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客体特定。在共有关系中,虽然主体多数,但是客体仍然是特定的,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这是由一物一权原则决定的。
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存在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案涉A、B两处房屋是特定的客体,共有主体为原被告4人,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本案4人的共同关系,是因为家庭关系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4人均为安置权利人,才发生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这种共有关系中,4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后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具体如下:
1、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如若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份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对于未能取得产权的公房,虽然夫妻双方对房子都没有产权,但是按照规定也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一般分割拆迁补偿款的参照公房离婚分配的原则及标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的分配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
3、拆迁房离婚时的分割:
1、作价补偿,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此等补偿方式,便于分割,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2、产权调换,拆迁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测量的面积,并计算综合评估值,由拆迁人另行给被拆迁人提供房屋作为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行多退少补。此种方式,由拆迁人直接面对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员难以从拆迁人处直接获得利益。3、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此种方式,系由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向被拆迁人给付拆迁补偿款。
拆迁款、拆迁房都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除被拆迁房屋的属性外,还包括动迁安置政策、人口因素、房屋购房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每个案件或纠纷的情况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本文
房屋拆迁中,被安置人是否享有补偿房屋产权份额
【案情简介】
李某1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系二人之子;张某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李某3系二人之子。李某1系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的产权人。2016年该房屋被列入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同年8月 25 日,腾退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甲方)与被腾退人李某1(乙方)签订《宅基地騰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勝退的宅基地位于孙家场8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82m,房屋建统面积170m。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产权人李某1、之妻王某、之子李某某2、之儿媳张某、之孙子李某3。上述拆迁騰退补偿总款360万元。
后李某购买安置房屋三套,共计文付210万元(其中一套房屋面积为130m°的安置房款为98万元,一套房屋面积为65m的安置房款为49万 元,一套房屋面积为86平米的东铁营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款为65万元),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的購退补偿款余额为15万元。张某、李某某3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和拆迁款。
李某某3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分析张某、李某某3没有补偿房屋产权份额。律师代理李某某3、李某、王某应诉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法院认定】
李某、李某某、王某同意给张某、李某3面积为86平米的安置房屋。按照现有情况计算,现在购86平米房,购房款李某支付了65万元,交纳了房屋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共计37000元。李某给了张某13万,李某某某45万,共计58万补偿款,张某还应向被告42万元。
关于本案中张某应分得的拆迁款为:张某37万元;李某3某48万元;李某某拆迁款为为51万元,其中3万是残疾人补偿,非夫妻共同财产,能分的是48万元。均认可张某和李某某名下的拆迁利益各自归各自,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王某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8万,经扣除后,双方协商一致,李某、李某某、王某向张某、李某某某支付30万元。契税就包含在其中了。
【法院调解】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定向安置房 (建筑面积 86.42 平方米)由张某、李某某某居住使用; 待上述房屋具备产权变更登记条件时,由李某、王某、李某某、张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至李某某某名下;
二、张某于2022 年9月30日前向李某、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300000元;同日李某、王某、李某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李某某某。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1、腾退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是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家的祖业产,产权人是李某,被腾退人是李某,腾退补偿款3614518元是给被腾退人李某的,张某没有获得腾退利益的具体份额,腾退补偿款与张某无关。
2、腾退安置房购房人是李某,购房款是用李某的腾退补偿款支付的,腾退安置房的产权与张某无关。
【案情简介】
李某1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系二人之子;张某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李某3系二人之子。李某1系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的产权人。2016年该房屋被列入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同年8月 25 日,腾退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甲方)与被腾退人李某1(乙方)签订《宅基地騰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勝退的宅基地位于孙家场8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82m,房屋建统面积170m。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产权人李某1、之妻王某、之子李某某2、之儿媳张某、之孙子李某3。上述拆迁騰退补偿总款360万元。
后李某购买安置房屋三套,共计文付210万元(其中一套房屋面积为130m°的安置房款为98万元,一套房屋面积为65m的安置房款为49万 元,一套房屋面积为86平米的东铁营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款为65万元),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的購退补偿款余额为15万元。张某、李某某3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和拆迁款。
李某某3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分析张某、李某某3没有补偿房屋产权份额。律师代理李某某3、李某、王某应诉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法院认定】
李某、李某某、王某同意给张某、李某3面积为86平米的安置房屋。按照现有情况计算,现在购86平米房,购房款李某支付了65万元,交纳了房屋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共计37000元。李某给了张某13万,李某某某45万,共计58万补偿款,张某还应向被告42万元。
关于本案中张某应分得的拆迁款为:张某37万元;李某3某48万元;李某某拆迁款为为51万元,其中3万是残疾人补偿,非夫妻共同财产,能分的是48万元。均认可张某和李某某名下的拆迁利益各自归各自,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王某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8万,经扣除后,双方协商一致,李某、李某某、王某向张某、李某某某支付30万元。契税就包含在其中了。
【法院调解】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定向安置房 (建筑面积 86.42 平方米)由张某、李某某某居住使用; 待上述房屋具备产权变更登记条件时,由李某、王某、李某某、张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至李某某某名下;
二、张某于2022 年9月30日前向李某、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300000元;同日李某、王某、李某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李某某某。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1、腾退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是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家的祖业产,产权人是李某,被腾退人是李某,腾退补偿款3614518元是给被腾退人李某的,张某没有获得腾退利益的具体份额,腾退补偿款与张某无关。
2、腾退安置房购房人是李某,购房款是用李某的腾退补偿款支付的,腾退安置房的产权与张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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