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一宗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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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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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审判阶段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一)侦查阶段: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三)审判阶段: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什么方式
法律分析: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派出所办案流程
法律分析:首先,初步调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或者110派过来的警情,先进行调查,包括对嫌疑人,被害人就案件发生,发展,结果,原因,手段,时间,地点等进行调查,做询问笔录,固定证据,这个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左右;其次,进一步调查,这期间对证人,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情况,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进行调查进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实,这期间一般为8天。涉及到伤情的可以对伤情进行鉴定(就是平时说的伤害鉴定),或者损失物品(价格鉴定)。精神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再次,审批,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对照法律条文,拿出处理意见,逐层审批;最后,处理,对嫌疑人进行处罚。双方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复议。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四、办案时“移交”和“移送”有何区别?
一、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所述,两者区别: 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办案时发现该案应由另外的单位承办,办理移交。
扩展资料: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审结。
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各种原因,有积极争取管辖权的,有消极移送案件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
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为6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6%;2007年为89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91%;2008年为94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5%;2009年1-10月为5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75%。多数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审理是正确的。
但不排除原审法院的个别法官为“甩包袱”等主观原因,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笔者对此分析并寻找对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移送
两者区别: 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办案时“移交”和“移送”区别: 移交,一般情况下指上级对下级、平行部门之间、外部部门等。 移交比较广义,既可以是案件,又可以是人员、材料、证据实物等。移送,是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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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原因
1、立案庭把关不严。立案庭的有关人员在立案审查中不细,没有对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细致的审查;对于合同之诉,没有审查是否有约定管辖;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如专属管辖等。
2、某些法院为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某些法院为收取更多的诉讼费用,跨级别管辖收案,将本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违规立案;有的法院为增收,对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明知不属本院管辖却予以受理甚至动员法官主动寻找大诉讼标的的案源。不论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均以立案处理,极易导致案件被移送。
3、原告故意误写被告的地址。原告起诉时,因对被告的具体地址不详知,故意将被告的地址写在本院辖区内,其目的要么欲在本院审理;要么依赖法院去查找被告的真实地址。一旦找到被告后,被告很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部分承办法官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有的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棘手,想法设法将案件推出去,其中案件移送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甚至有的诱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让被告提供虚假地址的证明;或者以其他法院对此案也具有管辖权为由而将案件移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移送
一、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所述,两者区别: 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
移交一般是系统内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系统内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之间和与系统外机关之间一般为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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