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通知律师开庭的规定,民事案件开庭前律师可以阅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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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可不可以请律师监督
在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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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法官越权审判违反哪条法律
违法必究。对于适用法律不当,可以上诉或申诉。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明确违法裁定或有枉法行为,可以申请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也可以向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控告法官的违法枉法行为。
三、在庭审中律师可以出具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吗
1、在庭审中,如果董事会会议记录包含有商业秘密,但又能证明案件事实,则律师有权向法庭出具作为证据;
2、但该案件的审理因为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庭审中被告家属有发言权吗
庭审中没有发言权,如果强行发言法庭有权制止,不听劝阻可以驱逐出法庭,甚至拘留。但是庭审结束后可以向法庭反映情况,是否听取由法庭自行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不予理会家属的任何庭后发言。
五、哪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中有“先行调解”的权利。
二、“调解前置”的适用范围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这几类案件,就是“调解前置”的适用范围。
说是这么说,但实际上现在法院每个案件都会主持调解
六、大家帮帮我:庭审中,书记员应该做的工作以及注意事项?
我也做过书记员,当初和你一样,也非常的紧张,担心会出错。
初次担任书记员的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写字速度太慢,总觉得跟不上庭审速度;记录总担心不够,不知道什么错可以犯什么错不能犯;又因为紧张在审理过程中不好意思提出这个问题,最后是不知道从头到尾书记员记录的程序。
其实,我们分析一下,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法律作用是什么?书面记录主要是对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官的审理内容进行一个记录,因为最后都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所以笔录中的事实比较能真实的反映审理中的情况。特别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可能要经过多次的审理,那对每次审理的记录进行查阅,可能比较全面的看到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的活动和事实认定。
而书记员做笔录的关键:一是尽量全面的反映整个审理的流程程序,二是真实反映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事实。书记员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随意改动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可能影响到案件定性的内容。
所以,给你几点建议:
(1)看一看别的案件中书记员的庭审笔录
(2)开庭前准备阶段请教主审法官,请其在开庭前适当要求当事人放慢语速,相信大部分法官都能理解你的心情。
(3)书记员在开庭前要做的事情: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有些地方宣布开庭和宣读法庭规则的事情也由书记员承担,这些东西比较简单,可以请教一下老资格的书记员。
笔录的格式是固定的,前面是一些内容,比如:开始时间、地点、到庭合议庭成员、到庭当事人等,这些资料是可以一开始就填好的。另外,一些开庭程序中的话语和事情是一定,比如: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法庭规则,接着简单陈述案情。之后当事人陈述阶段,先是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基本是念一下起诉状)。其中诉讼请求只要按照起诉状中原告的几点诉讼请求抄写一下,如果有临时增加的要注意。有关案件情况不用详写,写“略,详见起诉状正本”。
在记录中比较难的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特别是当事人的陈述语句,尽量以原话做记录,比如:被告说“我心里那个恼啊”,你最好不要记录成“我非常生气”,因为,根据每个当事人的身份和素质话语都可能不同,这种情况下做的记录,如果要多次审理,可能对当事人是否有过这样的表述会产生怀疑。另外,不要用自己平时记课堂笔记时的简写或符号。要逐字逐句记录,特别是当事人的讲话。
另外,适当的简写,比如:一个当事人说他某天做了一件事情,他把早上起床到吃早饭、搭公交、路上喝了瓶水这样的事都讲了一遍,你就要提炼出他话语中有用的部分记录下来。有些东西是已经认定过的,就不需要详细记录。
对当事人的话没有办法完整记录,但这些话又比较重要的,可以提醒法官让当事人再重复一遍。
每个当事人的话都成一段或一行。另一个人讲话,要另起一行记录,不能连接在一起。
在记录时表示名称时,可用当事人的姓表示。
(4)记录中难免有修改,在修改的地方,不要用消字液或修正液,也不要重重的涂成黑黑的一片。在写错的地方用笔划一道就好了,接着做正确的记录。
(5)对法官在庭审中的问话要记录清楚。对主审法官说的:“现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阶段”等类似表示审理程序过渡的语句要记录清楚。
法庭对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认定或否定意见要记录清楚。比如:证据1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据原件一份,例:
主审法官(以下简称“张”)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你是否认可其真实性,是否还有异议
被告:认可。无异议。
?张:原告是否有认可,是否有其他异议或补充
原告:认可。没有。
?张:本法庭宣布,原告提出的证据1: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均无异议。本法庭予以认定。
上面的话就要记录在案。上面的情况也可以记录成:
?张:对证据1双方是否认可,有无异议、补充
被告:认可。无异议。
原告:认可。没有。
有时候在记录法官问话时的身份记录,也可以这样记录:“?张:”。不过这个书记员可以根据情况发挥处理。
关键是记录清楚、完整就可以。
(6)庭审结束后,在笔录中有陈述的当事人都要在记录上签字盖章。法官不需要。你要让有表述内容的当事人对你做的笔录进行检查,每个人只核对自己所讲的内容,当事人觉得有不一样的地方,让他就在记录旁进行修改,将他自己的意思写清楚。当事人不能对别人的陈述表示异议。核对无误的,在笔录最后一页写上:记录无误之后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用红色印泥在笔录上加盖手印,在签名处和每一处他的话语的地方,每一处都要。如果在记录中你有修改的,在修改处也要加盖手印。
当然,你也要在笔录上签字。
(7)做庭审记录不能用纯兰钢笔墨水和铅笔、圆珠笔,只能用蓝黑或纯黑颜色的笔记录。最好多准备几支,以备所需。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祝你一切顺利,具体的情况请教一下资深的书记员。而且所有的事情只要放胆去做很快就会有感觉,只是胆小的只是想是不会有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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