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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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使当事人避免事必躬亲,它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而非为自己向第三人作出或接受的意思表示,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与第三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一、代理的成本
1、直接的契约成本;
2、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成本;
3、剩余损失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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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的名义不同;
2、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同;
3、直接代理可能有偿也可能是无偿的,间接代理一定是有偿的;
4、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不同。
三、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民法里无权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没有代理权限,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没有代理的委托关系,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即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的权限有限制,代理人超越了限制进行代理活动。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及委托代理关系到期后,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三、论律师发生诉讼代理的特征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的一种主要形式,它同当事人近亲属的代理、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人的代理,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代理一样,都具有如下民事诉讼代理的一般特征:
1、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专业化
代理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专门人才,需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而取得律师资格。律师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能够专业地从事代理工作,高质量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非个人化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不是当事人同代理律师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而是当事人同律师事务所产生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律师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而非直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此外,律师进行民事诉讼代理时,律师事务所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律师代理的公函及委托书,以此证明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不仅受到当事人的委托而且已经得到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只有在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函及委托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承认律师民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性的有效性。
3、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规范化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工作既要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范,还要受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约,其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方法,透明度高,可信度强,这种规范化的代理工作,为圆满地完成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民法中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师就是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五、代理的4个法律特征
法律解析:
无权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有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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