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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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3.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5.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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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8.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9.灭火救援的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10.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11.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12.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4.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 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15.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16.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7.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18.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19.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 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20.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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