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是什么,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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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化制度发端于13世纪末端的英国,该时期,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法律职业,这种法律职业建立在劳动分工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之上。在理论史上,韦伯系统提出并阐释了法律职业化学说。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式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7]对于后一种情形,它蕴涵了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是现代性理论思潮的产物,其社会实践动力的直接来源是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韦伯指出,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改变了法律教育传统上所采取的那种法律工匠型的经验传授式或师徒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是将法律理论作为知识传授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学术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学术性法律教育的优点在于它“所产生的法律概念具有抽象规范的特点”,而“律师工匠式的专门化不仅妨碍了对整个法律的系统性和彻底性的研究,而且法律实践根本不是以理性的制度为宗旨,而是唯当事人利益为上。……从这种实践和态度中不可能产生理性的法律制度,甚至也不可能产生法律的合理化,因为在这种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完全是与日常事件相关的。”[7](200)由此可见,韦伯所理解的法律职业实质上是现代性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这与他将形式法律作为传统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所蕴涵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精神是相互一致的。波斯纳同样指出,在美国,现代法律职业发端于1870年兰德尔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之时所进行的大学法律教育改革,这项改革方案,“明确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法律是一门科学。”[8]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现代性理论所倡导的理性精神是法律职业化运动的思想源泉,而推进和深化法律职业化进程的直接法律动力则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律职业主义的一种实践形态,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职业化以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为标志,法律职业化即意味着一个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已经形成,这个共同体的主要成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者),他们共享法律价值,法律至上成为他们所共奉的法律意识形态。(2)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奉行为公众服务之公益宗旨,即以维护和实现法权利益为己任,尽管这种权益维护和实现行动能够为法律职业家带来丰厚的利益,但是法律职业家行为并非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法律职业区别于一般职业,法律职业家娴熟的专业技术建立于深厚的学理基础之上,一种经由系统的专业理论学习而培育起来的学理素养内化为法律职业家的职业意识和行为模式,进而影响其专业技术行为。(4)法律职业家因循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技术规则作出法律行为,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的核心成分是一种演绎逻辑性质的三段论推理,在这种演绎推理逻辑要求下的行为技术规则则是对形式法律的恪守和对竞争性意见的兼听。
二、论法律职业
1、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
2、论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3、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
4、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
5、论法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6、论法治社会与法律权威
7、论公私法的划分
8、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9、论法律的局限性
10、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11、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
12、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13、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14、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
15、欧盟法的法理学思考
16、WTO的法理学思考
17、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系
18、论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价值
19、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
20、论法治的文化基础
21、论法律信仰
22、论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3、论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24、法理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
25、论司法改革
26、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7、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28、论程序正义
29、论法律解释
30、文学作品的法理学
三、一人工亡,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有两兄妹,赔偿金两兄妹如何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兄妹二人平均。
四、徇私舞弊有何法律后果?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应该忠于职守,履行清算
义务,不得虚假清算或有徇私舞弊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清算组不依 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 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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