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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级法律顾问资格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报考条件

2024-01-02 05:20:4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法律顾问资格证好考么?比较难考。一般情况下法律职业资格证是比较难考的。司考难的地方不伯在于知识点很难理解,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法律顾问资格证好考么?

比较难考。

一般情况下法律职业资格证是比较难考的。司考难的地方不伯在于知识点很难理解,而在于知识点多、杂、乱。目前全国平均通过率度比较低,只有8.75%。试卷的具体形式为客观题、主观题。客观题为卷一知卷二,每张150分;主观题为180分。

二、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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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提高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欲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必须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参加考试,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第三条 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在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法律顾问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3.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其他专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企(事)业工作经历。

第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取得过律师资格、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申请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第五条 参加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法律顾问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所需的专业水平,法律顾问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各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在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职务有关问题由人事部、司法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有关实体法、程序法、法律顾问实务等。

第八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九条 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司法部共同领导。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并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司法部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和试题的组织工作。各地的考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发证工作;司法厅(局)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怎么考?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中旬举行,报名时间为5月上旬。

考试科目包括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该考试报考条件为:

1.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经济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2.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3.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首次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填写《申请表》,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持《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职称(资格)证书原件等到指定报名点报名。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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