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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解读,婚姻法共同财产分配案例

2024-01-02 03:37:5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8万首付属于共同财产,父亲资助的14万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儿子的,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说明是赠与的儿子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8万首付属于共同财产,父亲资助的14万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儿子的,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说明是赠与的儿子视为男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有条文),叔叔借的10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帮忙分析一下婚姻法案例

说一点自己的意见  (1)司法实践中是以当事人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目意思,应该是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不能分割。  (2)不能。《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遗赠取得的财产,但当事人指定夫妻一方继承、遗赠的除外。所以属于陈大明的个人财产。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未做出离婚判决前或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夫妻关系继续存续。期间,肖志英继承的遗产当然为共同财产。  (4)不应支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时,一方给与另一方经济帮助仅限于对方有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肖志英辞去工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不能成为请求经济帮助的理由。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公正的遗嘱为准。小洋楼应按公正的遗嘱处理,即由乙继承。遗赠丙的遗嘱合法有效,即小汽车由丙接受遗赠、银行存款由乙丁按比例继承。其他金银首饰也由甲的合法继承人乙、丁继承。 至于甲的口头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要求口头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人签字及具体的时间日期,案例中的四名见证人,其中丁女儿、丁的合伙人都是丁继承的利害关系人,为法定的不具见证效力的人,此口头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关于婚姻法的一些案例,希望高手回答下,急~~

案例一(1)何某与周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虽然结婚时未达婚龄,但是至2002年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年龄条件,故不能主张婚姻无效。(2)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周的行为属于重婚。(3)周某生前有房产价值80万、存款40万、公司股份100万、奥迪车40万,哪些人有继承权,应如何分配,为什么?周的合法继承人是周的父母,何某。以及儿女周甲、周乙。无遗嘱,故应由上述法定继承人继承。(4)周某与王某结婚共同购置房屋100万、家电12万、家具40万、存款60万,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周某与王结婚时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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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甲的继承人是谁,为什么?每人可分得多少财产?儿子王乙,王丙,妻子陈某,因为登山遇难视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故王甲早于王乙死亡。原则上,财产三人均分。(2)王乙的继承人是谁,为什么?每人可分得多少财产??儿子王乙一,妻子赵某,母亲陈某,王乙的生前财产由此三方均分,生前与妻子共有的夏利车以及婚后的共同财产,扣除赵某的部分,由王乙一与赵某和陈某均分。王乙自王甲处继承的财产发生转继承,由王乙的继承人继承。(3)王丙的继承人是谁,为什么?每人可分得多少财产?他欠银行的债务如何处理? 王丙的继承人是其母陈某,其妻张某,其子王丙一。还清欠款剩余17万由三方均分,因王甲的死早于其父,由王甲处继承的财产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子王丙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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