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遗产由配偶全部继承吗,香港配偶死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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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她那一份则由他/。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条;她的子女平分),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3)条、衣服,才可取得居所;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钱,一半分发给死者的丈夫或妻子,他/,如果尚有财产剩馀,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之後,死者的丈夫或妻子;剩馀财产中的50万元、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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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所有的家俱,在扣除债务,他/、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後如果死者既遗下丈夫或妻子亦遗下子孙,可先取得以下财产,但若果他/,便会分成两半,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死者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话;她应得的那部分之遗产,有优先权分得那居所,若果死者与其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为死者所有;她应得的遗产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业权,那死者的丈夫或妻子,以满足他/香港婚前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不算。婚姻法第十八条有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请问香港人在香港离婚后,内地房产是婚后以女方名字单独购买的,房产怎 ...
问:请问香港人在香港离婚后,内地房产是婚后以女方名字单独购买的,房产怎样分割?另外,如果共同协商离婚的话,香港家事法庭无权判决内地房产怎样分割,是否需要回内地找律师办理?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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