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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子能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吗,分居十几年离婚财产分割

2024-01-02 03:16:0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分居十年办离婚时分割财产,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执行人是夫妻双方,没有法律规定继子女有权利参与分割。参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分居十年办离婚时分割财产,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执行人是夫妻双方,没有法律规定继子女有权利参与分割。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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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继父母可以继承成年继子女的遗产吗?

成年的继子女已经去世了,如果有遗产的情况下,继父母也有获得遗产的权利,可以跟继子女的子女进行协商处理。遗产分配,房产分割。遗产分割也叫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那么关于遗产如何分割有哪些规定呢?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之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不是继承人,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分割房屋遗产的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司法实践中,对于继父母与再婚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意见较为统一,但是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形成“抚养关系”,以及如何认定则标准不一,认定困难,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一、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分析  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子女因其父亲或母亲再婚时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故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属于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一种。《继承法》第十条:“父母为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其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故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以抚养关系为基础。基于再婚行为而形成的抚养性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不同,是法理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相应权利与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作区别,应运用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来调整继承法中的继父母子女继承关系。二、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基于抚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也表示支持,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二是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继父母子女的利益。  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育”。我国《婚姻法》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故“抚养”泛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所具有的相互供养与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它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抚养等具体形态。  须注意的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并未明确将成年继子女排除出法定继承人范围,其中继子女既包括未成年继子女,也包括成年但无法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比如身体有残疾的成年继子女。  赋予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第一法定继承人身份并由其依法继承遗产,有利于保障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利,构建相亲相爱的再婚家庭关系,筑牢继父母子女这一法定家事关系的现实基础。通过司法实践丰富完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有利于发扬和谐、团结、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再婚家庭这一庞大群体的和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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