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婚姻法十六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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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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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条是关于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条款。《婚姻法》第12条明文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使婚姻法的此项规定落到实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本条司法解释专门从程序的角度作了规定。 按照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是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要考虑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他人无权干涉并参加到诉讼中。但在审理重婚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可能会造成对方合法配偶权益的侵犯,如果不允许其参加诉讼,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救济的办法是另案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上财产处理后,事后再控制很难,结果很有可能权利落空。故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的,合法婚姻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 为重婚者的第一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其后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第一个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作为合法的夫妻,依法享有夫妻的权利、承担夫妻的义务。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如果其财产属于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个婚姻中的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享有权利。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首先应当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财产的真实情况,以便法院公平合理地处理纠份。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第十六条。 目前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原因是因为承认事实婚姻就有可能承认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中国目前的法律符合人性,民法体系比较完备。事实婚姻是一种现实状态,未婚同居形成事实上的财产共有,如果分割财产有可能会损害其他以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重婚的分割财产有可能有可能会损害合法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免合法财产被恶意诉讼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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