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量刑标准,抢夺方向盘入刑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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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马某超速驾驶的原因是因为正当防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超速驾驶本身并没有达到危险驾驶要求的主观心态,而客观上,其追逐抢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是一种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有效的公民帮助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所有的追逐行为都应该被定性为“飙车”“追逐竞驶”,更不是危险驾驶罪,我认为法院应该公开本案的判决书,公布具体案情和审判依据。
网友认为:
无论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还是客观归责学说,在摩托车后后高速追逐摩托车,虽然没有直接撞击,但都异常地增加了摩托车翻车的风险,你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律师怎么说能因为马某的追车行为,不会必然导致摩托车翻车,所以在刑法上没有因果关系?
追抢夺犯,本身就是一个合理行为;至于抢夺犯驾驶摩托车的走向、车速等,并不在马某的控制范围之内;马某对摩托车翻车并没有过当行为。
目的动机本身不重要,客观上只要有追逐行为造成抽象危险即可认定,所以是不是说行为人在违法层面上的认定没有问题?但是又出于正当防卫,存在合理的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层面不具有非难可能性,最后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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