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刑法» 检察院自侦案件撤销案件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不起诉程序

检察院自侦案件撤销案件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不起诉程序

2023-12-18 02:18:2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法律解析:wwW.ShengxueLi.coM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哪些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

法律解析:

wwW.ShengxueLi.coM

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哪些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刑事诉讼法 》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 法院 直接受理。 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中国的反贪局在司法系统处于什么地位啊

反贪局是检察院内设的机构,是我国专门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机关。履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权,即自侦权,其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检察院有什么权利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提起公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因此,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检察院是有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检察权包括: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侦查监督权,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权,抗诉权,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权,监管场所检察权,刑罚执行监督权,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权等。

监督权,立案,侦查,案件的起诉,司法解释权

四、如何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但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立案监督渠道不畅,线索来源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工作中自行发现的,

二是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渠道不足以对公安机关的整个立案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开展不够。现行法律中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过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检察机关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应否进行法律监督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55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内涵,即也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将立案情况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无法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相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手段只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等几种,且这些手段都存在程序性强、强制性弱的问题。

如,进行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适时介入有关司法、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没有调卷权,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时,常常遭到拒绝,导致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首先,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积极发现所办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多注意媒体报道的事件,从中发现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加强与本院控申、公诉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重点关注未经批捕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二是加大刑事立案监督法治宣传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三是加强与窗口部门的联系合作,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络,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加强与信访局等部门的联系,参与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掌握行政执法情况,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其次,加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等情形。

再次,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手段。如,赋予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赋予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即检察机关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办案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方拒不改正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办案人员的职务活动,由其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等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其他诸多因素,使得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并未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进而弱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