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转到个人独资企业怎么转,个人独资公司利润怎么转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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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把公司利润转移到个人独资?
如果是个人的独资企业,跟该公司之间存在着业务关系,那就直接可以把相应的款项以合作的名义打给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如果俩家企业之间若是不存在真实的业务,那就有可能涉及到虚开了,是违法的行为,所以这是不好直接进行利润转移的。
公司利润转到个人投资叫增资,就相当于分红后,再将分红投资
二、公司法关于增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请问利润转增资本,是否要交个税,依据是哪号文
我公司转增资本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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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具体分析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交纳个人所得税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198号文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 可以转增资本吗?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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