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前二胎罚款最新政策,2016年为何开放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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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二胎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备受社会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12月27日已被通过,修正案草案规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主要是由于具备了以下四方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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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科学支撑。
二、劳动年龄人口比较充裕,社会抚养负担比较轻,是调整生育政策的有利时机。
三、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实施为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面临一些挑战,是可预期、能应对的。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如夫妻已育有双胞胎或多胞胎,在全面两孩政策执行后,不能再生育。
二、2016年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何时执行
以下说明引用的法律条款均来自 中国政府网
zhengce/2015-12/28/content_5029897.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瞎模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xinwen/2015-03/18/content_283564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现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衫宴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原则操作更为合理。
所以,无论江苏新政策几时开始实施,2016年1月1号起,或神银都可以按照新政策享受,因为旧政策与国家的法律相矛盾,所以才要修改。
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誉亏仔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五、删去第庆汪十四条。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七、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空姿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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