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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2023-12-18 01:14: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多可圈可点之处的。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11月25日是世界反家庭暴力日。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多可圈可点之处的。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一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挪威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一直相当薄弱。 从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一)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的确立

家庭暴力问题在挪威刑事化的过程,源自1982年一位检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报告。他通液吵竖过对妇女庇护所等机构的调查,和对收集的家庭暴力情况分析之后,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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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提起公诉,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其时在各种暴力犯罪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于首位,以下两个调查数据可以说明这点。80年代初期对奥斯陆警察局接到受暴妇女报警指控案件的调查发现,76%的案件最终都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1986年,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的占41%。挪威犯罪学家Kristin Skjorten女士对1980-1989年间被判刑入狱的共58名暴力犯罪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间的暴力做对比研究,发现对因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的刑期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者的刑期,没有明显的制度上的差异。换句话说,在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量刑和对陌生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一样的。 这表明,当时,挪威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不利的主要症结,在于对这类案件提出控诉的刑事诉讼规则上。

1988年,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的修改出台。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 具体来说,即便受暴妇闹大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碰让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

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决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是受暴妇女自诉的,通过公诉立案的很少。而且,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因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或者认为只需要让施暴者接受治疗,而不是接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在向警察报案后,又撤销了指控。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不过,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完全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按照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所以,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实行以来,常有妇女运用该项权利,拒绝作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发展进程。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胜诉。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 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章a的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律师这样做会被认为是当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

5. 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三) 对施暴者的限制令与受暴妇女的暴力警报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

从1997年开始,奥斯陆警察学院与美国一所大学合作启动一个项目。该项目是向受到伴侣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从警察局获得的暴力报警器。当妇女受到伴侣侵害或者威吓时,可以启动随身携带的报警器向警察报警。

之后,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一起合作开发了向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警报系统,即“暴力警报”系统。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 据介绍,到2002年已经有550名妇女在家中安装了暴力警报装置。该装置在遏止暴力发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些妇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侣知道此事后,不敢轻易再去骚扰她们。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罪名。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各种暴力侵害行为,分别归属于刑法关于侵扰、身体伤害、等犯罪的一般条款之中。刑法第192条有关罪的规定,指出“也适用于施暴者和受害人为婚姻关系的情况”。 1989年,一项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包括虐待罪、无因性暴力罪在内的各种暴力犯罪的刑期。

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改革,在挪威1991年婚姻法和1993年同居法中,尚未看到。按照挪威官员的话说:“这两个法律是民事法律。它们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或者说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没有任何作为。所以,家庭暴力只涉及到刑法。” 不过,挪威有暴力赔偿法。该法于1976年1月生效,经1981年修改后,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

二 挪威反家庭暴力的政府行动

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从1983年开始,挪威就通过“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目前正在实施的政府行动计划,起草于1999年,2000年启动,到2003年结束。挪威政府为计划实施共拨款3,500万克朗。该计划起初由保健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实施,后来转由司法警察部负责。

(一)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

政府行动计划的全称是“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政府行动计划”,但是,主要针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政府行动计划,一方面,是因为1983年政府行动计划之后的16年里,挪威的妇女运动蓬勃发展,女性政治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加上妇女在家中遭到杀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制定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产生了强大的政治压力。

与中国的情况一样,在挪威,许多人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利益的问题,而仅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事。所以,许多妇女和儿童经受的家庭内部的暴力,难以为人所知。因此,公众对家庭暴力敏感度的缺乏,是政府行动计划出台的第二个方面的原因。

政府行动计划的目标主要有四项:1,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和危害的认识,让全社会关注这一问题,让人们意识到它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就是让受暴妇女到社会服务机构、危机中心、庇护所寻求帮助,向警察报告,更为容易;2,使医疗、保健人员在妇女就诊时,对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意识。3,提高保健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询问到妇女受暴的情况。4,关注施暴男性的心理矫治问题。

(二)政府行动计划的内容

该行动计划,是一个由不同政府部门参加的多机构合作项目。它由司法警察部牵头负责,儿童家庭事务部、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参加。这几个政府部门的工作方式是:在司法警察部设立一个协调员职位,负责与各机构联络。同时,成立由四个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小组。该小组主要负责决定项目资金流向,协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工作,还负责行动计划各项措施的执行。小组成员日常通过电话沟通情况,每月的第3个星期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它还有一项任务是帮助政府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项目如何继续进行的建议。

挪威政府行动计划共由20项措施组成,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方面内容:

1.强调和加强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一是,司法警察部应当支持警察开展进一步的预防暴力工作;二是,进一步为暴力受害者或者可能的受害者,佩戴“暴力警报”装置,扩大暴力警报器的使用地区;三是,彻底修改现有暴力案件登记程序,在不同部门间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

2.修改相关法律,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帮助。

在这方面,主要有两项措施。(1)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提高逮捕率,使对暴力反应和迅速惩处的规定更为有效;(2)加强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为那些受到严重暴力或者暴力恐吓的受害人提供新的个人身份号码。

3.注重对有关机关和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能力的提高。

这方面的措施有:在省级健康服务机构举办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讲座;改编施暴者再次施暴和暴力受害者问题的培训教材;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暴力项目提供资金。

4.加强妇女危机中心的建设。

(1)向危机中心提供资金。适时修改提供资金计划,提高司法警察部和危机中心宏观调控能力。(2)由“能力中心”(全称“挪威暴力研究和信息资源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编写教材,提高他们帮助暴力受害者的专业知识,了解暴力受害者需要什么样的救助措施,以及如何与支持机构的不同部门取得联系;(3)危机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暴力受害者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等,接受专业人员的定期指导。(4)危机中心向司法警察部提交帮助残疾人受暴者的情况报告,决定是否指导中心制定进一步发展项目的计划。(5)在危机中心董事会中增加市政厅、政党、行业方面的代表,指导市政厅审查危机中心年度报告,以便司法警察部了解哪些事项应当继续进行(通过各省特派员)。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在现有6个犯罪被害人咨询办公室基础上,再建立4个办公室;2002年举行5个地区性研讨会,学习、推广奥斯陆市对暴力受害者、施暴者和妓女培训项目的经验。措施之14规定,要使为男性施暴者提供不同治疗措施的知识系统化和程序化。具体就是要编辑一本包括各种相关治疗方法的文集。这项工作已经展开,两位来自“暴力替代方式”心理治疗中心的男士负责编辑该书。

(三)政府行动计划的实施

到2002年1月,上述措施已经全面展开,有的已经执行完毕。

1.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方面,1999年9月1日,挪威第二大城市倍尔根警察局率先实施反家庭暴力试验项目。

这两个项目的经验,为2002年7月1日在挪威27个警察局设立家暴案件协调人提供了充足的经验。现在,设在司法警察部的警察总署,已经建立了工作组,负责协调人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2.在法律改革方面,司法警察部正在寻求措施,缩短从案件发生到给予施暴者刑事制裁的时间。2001年2月国家检察机关发出通知,就公诉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性犯罪惩罚率做出了规定。再者,由司法警察部牵头的工作小组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修改再造个人地址的程序规定,使在国家注册局改变个人地址更为容易。目前,在挪威除非一个人改变性别,否则,在国家注册局变更个人身份号码和地址是不可能的。挪威国土面积只有38万平方公里,受暴妇女在与施暴者分开后或者其出狱后,要想摆脱前夫或者前男友的侵扰,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个人身份号码。

3.在有关机构和人员能力的提高方面,“能力中心”负责为危机中心编写教材的工作正在展开;司法警察部和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共同向挪威研究委员会的2001年暴力项目,拨款100万克朗。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挪威伴侣暴力程度的调查。挪威城乡研究所将负责实施这一调查。2001年8月,哈马尔市政当局开始家庭暴力的咨询工作,在7个镇设立了每日办公室。“能力中心”指派一名协调员指导这些办公室的工作。在政府行动计划中,有一项措施是对残疾的受暴者服务措施,现在,全国已有7个省,建立了残疾人易于接近的庇护所。

在1999年政府行动计划临近结束之际,挪威官方开始考虑制定新的后续的政府行动计划。据介绍,制定中的下一个政府行动计划要比现在这个计划的范围广。但是,新计划与现计划之间有着一定的延续性。起码,在保护受暴妇女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新的政府行动计划应当更多关注暴力的预防。这就必然会开始着手对男性施暴者的矫治问题。

(四)中国未来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的方向

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挪威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家庭暴力却是两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挪威经验,可以为今后中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与实践提供细节上的许多可借鉴之处。

尽管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如果中国象挪威那样,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的某个方面,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许多,所需的时间也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求,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被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中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采取挪威模式,而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如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国外的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参照。

你可以誉枯看个电影,你就了解美国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了

梁家辉蒋文莉演的《刮痧》,得过奖,给我的印庆基洞象也很深刻,知道美国是一个如此民主的国家,人家的法律确实比中国完善的锋氏多。

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美国:反家庭暴力渠道畅通

1月7日至9日,由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美国律师协会、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三方共同组织筹划的“中美法律援助交流培训”在西安举办。会上,美国反家庭暴力专家、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教授Jone.Meier介绍了美国反家庭暴力的一些情况。

“法律诊所”助贫困受虐妇女一臂之力

在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腔碧。“诊所”一般都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寻找这些组织申请帮助。

Jone.Meier说,反家庭暴力是一个跨专业的领域,因为面对受害妇女,她反映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心理学等方面的深层问题。Jone.Meier建立的家庭暴力辩护诊所,除了由法学院的一些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介入。这些人一般都是志愿者。对待受虐妇女,工作人员一方面积极倾听并通过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另一方面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代理法庭辩护。

美国有“保护令”

就目前来看,中国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难以申请警察的帮助,而美国妇女则不同。 Jone.Meier教授介绍说:美国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有一把“尚方宝剑”,即“民事保护令”。这种“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妇女要求什么保护都可以提出来,这就是“保护令”。 “保护令”规定,丈夫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准接触妻子,或不准丈夫对子女监护;或者规定丈夫在50米的距离内不准接近妻子的住处;或者规定丈夫在多长时间之内不准带枪,等等。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 受虐妇女可通过两个办法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当然,这样的罪不一定会将丈夫送进监狱,除非严重违反“保护令”。 “保护令”得到了当事人、法院、警察局三方的拥护。当事人的可操作性强,可以申请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得到保护;法院减少了诉讼;警察局认为避免了夫妻之间的进一步冲突,减少了警力。

英国:打老婆者“载入史册”

据英国媒体报道, 英国政府管理家庭暴力有奇招。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伍碰举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

根据英国政府的方案,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者将被终生吵升注册在案。刑满获释的登记在案者搬家时有义务通知当地警方。这份名单将一式多份,分别发送到警察局、社会服务行业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手中。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比如警察局或社区服务部门,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

该措施有助于保护女性,尤其是那些正在和离异男子交往的女性非常有益。她们只需要上网一查,便可以知道自己心仪的对象是否是“人面兽心”之徒。同时,当罪犯搬入一个新社区时,当地群众只要对照一下名单,便可以了解其不光彩的过去,从而决定是否接纳他入伙。

挪威:法律、政府、公众齐参与

法律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00年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

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

198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

最大化地保护受害者

1994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 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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