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场地占用费法律规定,主张房屋占用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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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律规定
1.占有使用费是指租借别人的房屋,里面有规定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解除租赁合同,自始无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房屋占有使用费无效的有,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即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履行期限届满、解除或其他特定情形下),因承租人或房屋占有使用人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对价或费用。但鉴于《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实务中对如何认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数额、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等问题认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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