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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被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有案底吗,公安局把不吸毒判为吸毒怎么办

2023-12-18 00:36:0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公安人员强制检查不吸毒的人是违法吗?警方对有吸毒案底的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涉毒人员的违法记录不但不会消除,还将在今后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公安人员强制检查不吸毒的人是违法吗?

警方对有吸毒案底的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涉毒人员的违法记录不但不会消除,还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纳入动态管理。如入住宾馆时会有人来查房、每月定期尿检等。

相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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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药店从业人员没有健康检查可以怎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要求必须做健

凡是法律条款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予以处罚。如果是2014年6月3日以前,可以下《监督意见书》,在监督意见中写明,进行健康检查,持当年有效健康证明上岗。2014年6月3日以后,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中取消了《监督意见书》,所以没有办法进行处罚。建议查看地方法规,看看省局、省人大有没有颁发相应的法规。

停止上岗,补做健康体检,合格后再上岗。

三、办健康证明怎么开证明

可以去医院体检,由他们开具体检报告。所谓的健康证明,是由有资质的机构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在对证件持有者进行了相关项目的健康体检后,出具的证件持有者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公共场所两年培训一次)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业。

健康证明的用途

1、某些特殊工作岗位对健康有较高要求,这里健康证明是由正规三甲以上医院提供的。

2、某些员工由于公司需要等原因出差或出国到其他单位工作,对方要求出示健康证明,这里健康证明一般是由派遣出差者的公司提供的。

健康证明一般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会用上。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才提出办理健康证的需要。

健康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和其他有碍健康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等到治愈后才可以工作。

健康证办理流程

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职业健康监护体检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年0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4年10月01日实施。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五、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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