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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档案管理办法

2023-12-18 00:34:1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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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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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前款规定的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复制件报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否则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对城市的重要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014年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好注册吗

符合条件,然后自己能够比较好的把握知识,还是比较好过的。

以下为参考条件,及流程: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

注册申报流程及注册所需材料

首先登陆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网址:),然后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依次点击个人登陆和企业登陆,按照相关说明进行操作,新用户首先要申请成为系统的“用户”,待开通使用权限以后方可进行操作,按照相关要求上传、填写完相关信息后,在线打印出企业版的“汇总表”。

其次,登陆“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首页“原注册申报系统”中“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操作说明完成“申请表”的在线打印。

第三,集中受理材料的地市,企业可以将注册所需的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报至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集中受理材料的地市和想自己申报注册的单位,可以讲注册所需的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号窗口。

说明:打印企业版“汇总表”的系统登陆需要的是用户名和密码,打印“申请表”的系统登陆需要使用企业的资质锁开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业务。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条件:

1、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3、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申请人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况。

申报材料目录:

(一)初始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原件需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在表上填写即可);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在执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黏贴到带附件的申请表首页空白处即可);

8、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新成立企业提

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说明:聘用企业将《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1-8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后上报。

(二)延续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3、申请人在执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申请人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5、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黏贴到带附件的申请表首页空白处即可);

6、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说明:聘用企业将《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1-6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后上报。

(三)变更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新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

5、申请人执业印章原件;

6、申请人在新执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黏贴到带附件的申

请表首页空白处即可);

8、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说明:聘用企业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按照上面1-8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后上报。

(四)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符合注销条件的证明材料一份);

3、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

4、申请人执业印章原件;

(五)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申请遗失声明的省级原件一份

说明:聘用企业将《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纸原件一份,按照上面1、2的顺序装订(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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