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区别,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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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是贯穿刑法学的基本线索,犯罪论与刑罚论构成了刑法基础理论的两大支柱。
犯罪论阐释犯罪构成的知识体系,行为成立犯罪或者行为人具有危险陛,应有严格、肯定、准确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技术,由此犯罪规格成为现代犯罪论的核心内容,这其中更多表现的是严谨与形式,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得以充分张扬。
刑罚论阐释刑事处置的知识体系,应对犯罪的刑罚与针对危险行为的保安处分,既有措施类型的特性也有制度规则的结构,由此刑事处置措施与制度成为现代刑罚论的核心内容,这其中更多表现的是柔韧与实质,刑事近代学派的思想得以奔放驰骋。从而刑罚论基于价值思想的丰富底蕴,着力构建相应的制度平台,藉以实现刑事处罚遏制犯罪的基本功能
刑法法定 具体论?
刑罚法定原则 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等人提出的原则,当时是作为罪刑擅断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其本质含义,是指刑法的表现形式只能是法律,习惯和命令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不能作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刑法中不准规定不定期刑;以及刑法 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等等。刑罚法定原则在现代仍为一些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用,如法国、德国等。但在某些内容上已有所改变,如量刑幅度扩大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种类、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条件,以及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刑罚法定原则,我国的刑罚法定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
按照这一原则,既要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刑罚,又要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和立法机关对刑法所做的补充、修改适用刑罚。同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严格控制的法律类推制度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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