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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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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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及影响程度。4.3 本技术规范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3 等级。
4.4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 CCMD 或 ICD 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责任能力等级。
4.5 辨认与控制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犯罪事实掩盖、审讯或检查时有无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生活自理能力、工作或学习能力、自知力、现实检验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4.6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4.7 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4.8 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的说明。
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5.1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1.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a) 被鉴定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b)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1.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a)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c) 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
d)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1.3 无刑事责任能力
a)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
c) 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5.2 特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2.1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2 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3 复杂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状态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4 病理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对自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2.5 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如为非自愿摄入者按 5.1 条款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对自愿摄入者,如果精神症状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时,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作案时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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