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的认定题目,刑法理论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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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内容 提要】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 方法 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 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 分析 、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必须在 理论 上深入 研究 ,并在刑事 法律 上加以完善。 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认识颇不一致。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 问题 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这多少给司法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及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等问题上。本文仅就这些问题从理论上作些探讨。 一 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在刑法学 发展 史上,最早对牵连犯的概念作出较为系统、完整的表述,并明确提出对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德国的费尔巴哈(1775-1833年)。费尔巴哈在他受命起草的1824年《巴伐利亚利刑法典(草案)》中把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如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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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以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刑罚法规,或者确以不同的行为实行了不同的犯罪,但这一行为仅是实现主要犯罪的手段,或是同一主犯罪的结果,应视为附带的情形,可考虑不作加重情节,只适用所违反的最重罪名之刑。”这就是最早见到的有关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的立法规定〔1〕(P.226)。到 目前 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 台湾 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罪名的认定是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确认罪名的,认定犯罪要具备所犯罪名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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