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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7条最新量刑标准,刑法第224条定罪标准

2023-12-17 20:35:3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依据主要有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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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依据主要有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2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授权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已不再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未经授权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存在的定性争议主要是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著作权相关理论,销售行为包含于发行行为之中,销售是发行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条规定,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据此,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陷入了逻辑困境——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包含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授权许可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刑法第218条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这一逻辑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发行行为”的不同理解。“发行行为”的理解有三个层次,即语言学的理解、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理解和刑法意义上的理解。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准备把握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与“销售行为”的区别是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一逻辑困境的关键。你亲戚是打工者,也就是说不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不承担法律责任。做一些盗版电影仅仅是为企业打工而已。不存在违法也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完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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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一定。这是因为在行为人能够证明发行或出租的作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也有可能明知发行或出租的作品为盗版作品,这种情况下依然享受免责的待遇对著作权人就非常的不公,也起不到打击盗版保护市场交易的作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未规定侵权商品销售者有合法来源抗辩事由,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著作权侵权的销售者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以及如何适用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如果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其前提是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抗辩的,但是不能够得出:能够举证合法来源,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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