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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死亡律师合同还有效吗,合同中一方死亡属于不可抗拒因素

2023-12-17 20:26:5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或许是出于我国的传统观念所致,或许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很少约定如果一方7a686964616fe78988e69d当事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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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出于我国的传统观念所致,或许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很少约定如果一方7a686964616fe78988e69d当事人死亡后该如何处理。而一旦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事件,往往带来比较麻烦的法律问题,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合同效力问题。有些观点认为,合同效力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而有些观点则认为,合同效力并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其继受者(继承人)继续享有和承担。下面,本人就从亲自处理的两个案件出发,来谈谈自己对该问题的一点意见,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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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A承租B的一处房产经营加油站。租赁期限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20年。然而,B于2012年死亡。A公司与B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以及由谁来履行发生了争议。案件二: C公司将某加油站发包给D管理,约定管理期限为8年。C公司每年向D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后D在管理3年后死亡,C公司与D 的法定继承人就该管理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该由谁来履行发生了争议可见上述两个案件引发的都是同样的问题,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如果有效,该由谁来继续履行?下面,本人结合我国的《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发表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一、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然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这种看似矛盾的两点正是产生前面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也是前面两个案件法律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There is no rule without exception”(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说,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本人认为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正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加油站因继承而发生权属变更亦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交力。至于说如何履行,本人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B的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加油站的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人认为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回到上述第二个案例来讲,C公司与D签订的管理合同,应该自D死亡之时,其权利义务终止,合同不再有效。D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权利要求C公司继续履行管理合同,当然D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义务履行该管理合同。 (保证合同是人身依附性合同,还是财产合同?我认为是人身依附性合同,因为保证人的还债能力、个人信誉对债权人很重要。)三、本人的一点建议为了消除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带来的合同效力不确定性风险,减少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本人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直接在合同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义务由其继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法第90条对合同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对一方是自然人死亡的情形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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