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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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古代刑法典中总则的产生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但直至1910年清末,在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它才真正的被称为“总则”,此前的名称历代以来多有变迁,《唐律疏议》卷一的名例律编首[疏]内记载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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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侯师於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此后,“名例”之名及名例为律典总则规定共同原则,其他篇章为律典分则规定具体关系的体例一直为后世封建法典所因袭,直至1910年清末,清政府颁布《大清新刑律》时,才把“名例”改为“总则”,其他称为“分则”。成于公元前407年的《法经》被视为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而公元651年颁行的《唐律疏议》则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时代最完备的法典,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典型的法典,那么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唐律代表了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如果以《法经》与《唐律疏议》为代表,与同时期的古代东西方典型成文法典及近现代刑法典中刑法总则相比,那么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和理念制度上都成就斐然。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形式完备、内容盈实。概括说来,以《唐律疏议名例》等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特点就是“形完神足”。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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