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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沿革,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知识清单汇总

2023-12-17 20:21:2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中国最早的刑法典是战国时期的法经,法经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的《具法》就类似现在的刑法总则,是有关刑罚的总的规定,位于全部法典的最后一部分。秦代继承《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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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刑法典是战国时期的法经,法经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的《具法》就类似现在的刑法总则,是有关刑罚的总的规定,位于全部法典的最后一部分。秦代继承《法经》,改造为秦律,把具法改造为具律,依然作为刑罚总则而存在,汉代继承秦朝法制,在原来法经盗贼网捕杂具的六篇基础上增加三篇,作为总则的具律则置于律典中间的位置。曹魏时期制定《新律》,将原来汉代的九章律增益为十八篇,为了突出总则的地位,将其改为刑名,并且置于篇首。西晋时期制定《泰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法例》一篇,共同作为刑法总则的内容。北魏律继承泰始律的篇章结构,之后的北齐律合并《刑名》与《法例》,成为《名例》一篇,置于篇首,作为总则。至此以后的一千多年内,名例律作为刑罚总则并置于篇首一直为后世所延续。

五刑在我国法制史中的意思是什么?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 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 又叫|(音费),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 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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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 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 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 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 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杀和戮 杀和戮都有杀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所以,在这里戮又有了羞辱和耻辱的含义。戮可以分为两种,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众,然后再杀死。死戮是先将人杀死,然后再陈尸示众,如果没有被杀就已经死的,就陈尸示众,有时为了泄愤,还要鞭尸。或者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这不但是对死者的侮辱,还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 戮刑是对要受刑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后,都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死犯人时一般要秘密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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