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刑法都是禁止性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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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关于刑法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的关系,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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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刑法规范都是禁止性规范,这些学者认为,刑法规范通过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从反面告诫人们不得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刑法规范之中蕴涵着禁止性规范的意义,刑法规范就是禁止性规范[1](p336)。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规范中不存在禁止性规范。因为对刑法规范作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归属的认定,应依据刑法规范本身的内容(非引申意义),而不能依据刑法规范的引申意义,这样才能对刑法规范做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归属的合理认定。据此认为,刑法规范中不存在禁止性规范[1](p336)。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事实上,按照刑法规范本身的意义进行分类,刑法规范中也是存在禁止性规范的。诚然,刑法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并不直接规定社会大众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这些规定往往存在于其他法律规范之中或其他行为规范之中,刑法规范不再重复,而往往只规定违反这些规范的刑罚后果,即告诉司法人员,对这些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由刑法是保障法所决定的,是诸法分立实现立法专门化的体现,是节约立法资源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规范中就没有禁止性规范了。实际上,为了确保法官能够公正合理地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规范不仅应当规定司法人员有追究犯罪分子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对司法人员的有些行为必须作出禁止,以避免司法人员宽纵犯罪分子或者对犯罪分子处罚过严,这样,就必然要设置一些禁止性刑法规范。事实上,我国刑法中就存在数量可观的禁止性规范。例如,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条规定就是直接禁止法官对上述两种人判处死刑,这显然就是禁止性规范。又如刑法第59条第2款:“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条规定就是直接禁止法官没收不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这显然也是禁止性刑法规范。此外,刑法第64、69、73、74条等,都是禁止性刑法规范。当然,并非含有“不”的条款都是禁止性规范。如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实际上就是授权性规范,授权上述机关对上述情形追究刑事责任。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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