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股权质押事项事前告知股东大会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股权质押不是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如果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质押并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网友咨询:
股权质押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吗?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张秋实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批准分以下情形: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张秋实律师解析:
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质押需要承担的风险如下:
1.质押合同无效的风险;
2.未经质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3.股权价值发生变动、质权权益受损的风险;
4.以及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变动股权的风险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张秋实律师简介
多年金融领域券商、律师工作经历,办理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和实践经验。擅长合伙纠纷、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投融资领域商事纠纷的处理。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