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溯及力,婚姻的无效具有溯及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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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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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溯及力是怎样?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无效婚姻的溯及力是溯及既往的无效。根据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且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姻无效的事由作出规定,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如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但如今已共同生活几十年,并生儿育女,若此时宣告其婚姻无效,反而会使已形成多年的稳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动,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应。故宜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01年之前结婚的,若存在《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应当以当时的法律对其婚姻效力进行认定,不受2001年《婚姻法》及《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约束。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解析:
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应与婚姻效力具有利害关系。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根据《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由于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一般对社会公众并无大的损害,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限于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故规定能够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也限于当事人自己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胡俊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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